A.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 《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等法律、規章及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以下簡稱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動中產生的與安全相關的信息。
安全信息保護是指規范收集、傳遞和使用安全信息,避免出現不當披露或公開的情況。
第四條 安全信息保護實行依法管理、重點防護、合理利用的方針,既要確保安全信息可控,又要便於安全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的總體工作負責,從業人員對安全信息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
第二章 安全信息保護等級分類及范圍
第六條 安全信息根據信息重要程度分為涉密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一般安全信息) 。
(一)涉密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涉密安全信息,其密級具體范圍依據《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中相關要求執行。
(二)敏感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敏感安全信息,是指不屬於涉密安全信息,但在特定時間內泄露後會影響安全工作正常開展或引起媒體和社會誤讀
的安全信息。
(三)本規定所稱一般安全信息,是指除涉密安全信息和敏感安全信息以外的其他安全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應當被確定為敏感安全信息:
(一)涉及航空器損傷的圖片、視頻信息。
(二)涉及人員傷亡、醫療及個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信息。
(三)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以及其他設施設備損壞的圖片、視頻信息。
(四)陸空通話記錄的文字、音頻信息。
(五)人員訪談記錄相關的文字、音頻、視頻信息。
(六)航空器駕駛艙艙音的文字、音頻信息和駕駛艙圖像視頻信息。
(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記錄器(QAR) 、飛行數據記錄器( FDR)數據的文字信息及其模擬視頻信息。
(八)事件調查過程中獲取的音頻、視頻信息。
(九)事件調查初步報告、調查續報和未發布的最終調查報告。
(十)未公布的事件調查處理意見。
第三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八條 涉密安全信息管理按照國家及民航局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九條 敏感安全信息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文件資料標注「此件不公開」字樣或者採取等效措施。
(二)按照程序報送並在指定的范圍內分發。
(三)未經所在單位批准,任何個人不得對外發布,包括但不
限於通過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貼吧、抖音、快手等網路平台對外發布。
第十條 一般安全信息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及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細則,落實主體責任,壓實領導責任和崗位責任,明確知悉和分發范圍,細化傳遞及披露程序,強化管控手段,妥善做好旅客提示勸阻工作,防止發生安全信息外泄,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安全信息保護宣教培訓。
第十二條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安全信息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關於印發<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信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航發〔2019〕68號)同時廢止。
B.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時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預防各類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以下簡稱飛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簡稱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以下簡稱飛行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舉報事件(以下簡稱舉報事件)信息的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與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關的信息。
飛行事故的定義和等級分類,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國家標准GB14648-93執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義和標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國家標准GB18432-2001執行。
飛行事故徵候的定義、分類和標准,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徵候》民用航空行業標准MH2001-2004執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運行中發生航空器損壞、設施設備損壞、人員受傷或者是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但其程度未構成飛行事故徵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國家、行業標准若被修訂、代替,以最新版本為准。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航空安全舉報事件是指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舉報的與航空安全有關的事件。第五條本規定所稱航空安全信息系統是指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和管理的計算機網路系統。第六條本規定所稱事發相關單位是指航空器運營人及事發地的運行保證部門。第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民航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行業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八條民航總局負責組織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統,實現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第九條民航總局鼓勵和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報告第十一條飛行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飛行事故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民航總局和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事發單位應當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附錄一)。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不能因為信息不全而推遲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在上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由民航總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120天內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事故調查主管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並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附錄二)。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90天內向民航總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的情況說明。第十二條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12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附錄三);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上報航空地面事故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調查結束後,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民航總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調查報告和填報「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附錄四)。第十三條飛行事故徵候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飛行事故徵候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盡快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事故徵候信息。事發單位應當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48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總局。
事發單位上報飛行事故徵候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結束後,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10日內向民航總局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最終報告表」。
C.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運輸機場進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民航安檢工作」),防止未經允許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第四條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貨物、航空郵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得進入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旅客、航空貨物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郵件托運人應當配合民航安檢機構開展工作。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行政機關」)對民航安檢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民航安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規范執勤的原則。第七條承運人按照相關規定交納安檢費用,費用標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民航安檢機構第八條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航空貨物、郵件和進入相關航空貨運區人員、車輛、物品的安全檢查工作的,應當設立專門的民航安檢機構。第九條設立民航安檢機構的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對民航安檢工作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提供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規定的人員、經費、場地及設施設備等保障,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保護民航安檢從業人員勞動安全,確保民航安檢機構的正常運行。第十條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應當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設施行業標准要求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民航安檢信息管理系統;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檢設備;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員定員定額等標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檢查員;
(四)符合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要求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民航行政機關審核民用機場使用許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行合格審定申請時,應當對其設立的民航安檢機構的運行條件進行審查。第十二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民航局規定,制定並實施民航安檢工作質量控制和培訓管理制度,並建立相應的記錄。第十三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適時調整本機構的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以確保持續有效。第三章民航安全檢查員第十四條民航安檢機構應當使用符合以下條件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從事民航安檢工作:
(一)具備相應崗位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
(二)通過民用航空背景調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檢培訓管理規定要求的培訓。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民航安檢工作的人員,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調離民航安檢工作崗位。第十五條民航安檢現場值班領導崗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要求的理論和技能水平。第十六條民航安全檢查員執勤時應當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佩戴民航安檢專門標志。民航安檢制式服裝和專門標志式樣和使用由民航局統一規定。第十七條民航安全檢查員應當依據本規則和本機構民航安檢工作運行管理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執勤時不得從事與民航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第十八條X射線安檢儀操作檢查員連續操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再次操作X射線安檢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0分鍾。第十九條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民航安全檢查員提供相應的崗位補助、津貼和工種補助。第二十條民航安檢機構設立單位或民航安檢機構應當為安全檢查員提供以下健康保護:
(一)每年不少於一次的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於兩周的帶薪休假;
(三)為懷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