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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網路安全教育

發布時間: 2023-07-03 20: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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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通過食堂供餐或者外購食品(包括從供餐單位訂餐)等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便利的原則,圍繞采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十條 區域性的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職責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監測、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成立學生營養健康專業指導機構,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膳食營養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關規定,指導學校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相關活動,引導合理搭配飲食。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學校校園及周邊地區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定期對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和校園內以及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檢查;每學期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中小學、幼兒園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者支持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對膳食營養均衡等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

第十五條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與考核,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准,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每周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利用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學校應當暢通食品安全投訴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二條 鼓勵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食堂,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

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學校應當與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准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並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狀況自查制度。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應當立即整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及時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製定並執行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校驗、原料采購至供餐全過程式控制制管理、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應當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不得有在食堂內吸煙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准確、完整記錄並保存食品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堂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食品經營信息。

第二十九條 學校食堂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並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應當根據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並配備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就餐區或者就餐區附近應當設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飲具的用水設施。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轉運等設施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清洗、消毒;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校驗。

第三十一條 學校食堂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設置專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專間應當在加工製作前進行消毒,並由專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有條件的地方或者學校應當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制度,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准確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相關憑證。

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食用農產品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 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查驗許可相關文件,並留存加蓋公章(或者簽字)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憑證:

(一)從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

(二)從食品經營者(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三)從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直接采購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其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並留存由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

(五)采購肉類的應當查驗肉類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采購肉類製品的應當查驗肉類製品的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禁止采購、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消毒劑、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學校食堂在加工前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國際慣例或者民族習慣需要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學校食堂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幼兒園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

第三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做到通風換氣、分區分架分類、離牆離地存放、防蠅防鼠防蟲設施完好,並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凍設備,應當貼有標識,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當分櫃存放。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條 學校食堂應當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制定並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范;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劑應當專人專櫃(位)保管,按照有關規定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學校食堂製作的食品在烹飪後應當盡量當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應當按照相關規范採取熱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並在確認沒有腐敗變質的情況下,對需要加熱的食品經高溫徹底加熱後食用。

第三十九條 學校食堂用於加工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應當從形狀、材質、顏色、標識上明顯區分,做到分開使用,固定存放,用後洗凈並保持清潔。

學校食堂的餐具、飲具和盛放或者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

第四十條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高等學校食堂加工製作的大型活動集體用餐,批量制售的熱食、非即做即售的熱食、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留樣,其他加工食品根據相關規定留樣。

第四十一條 學校食堂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第四十二條 學校食堂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後及時清除,並按照環保要求分類處理。

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並明顯標識,按照規定收集、存放餐廚廢棄物,建立相關制度及台賬,按照規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採取措施,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

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應當優先在食堂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四十四條 有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通過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牆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

第五章 外購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

學校應當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當餐加工,並遵守本規定的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並在供餐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八條 學校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分餐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十九條 學校外購食品的,應當索取相關憑證,查驗產品包裝標簽,查看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存條件。不能即時分發的,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並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並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第五十一條 教育部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督促學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

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教育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教育部門報告,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後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發布和解釋。

第五十三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機制,主動關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輿情,除由相關部門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應當准確、及時、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相關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餐飲服務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查驗或者留存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采購、貯存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或者供餐單位)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規定的違法情形,學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視情節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人員、相關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質或者不合格而采購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招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負責任、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規操作致使師生人身遭受損害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要求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關證據,逃避檢查、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者責任難以追究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的;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 對於出現重大以上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區,由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依法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追責。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所轄區域內學校集中用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學校食堂,指學校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製作、食品供應及就餐空間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供餐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指食堂中從事食品采購、加工製作、供餐、餐飲具清洗消毒等與餐飲服務有關的工作人員。

現榨果蔬汁,指以新鮮水果、蔬菜為主要原料,經壓榨、粉碎等方法現場加工製作的供消費者直接飲用的果蔬汁飲品,不包括採用濃漿、濃縮汁、果蔬粉調配成的飲料。

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的定義適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

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衛生部發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❷ 大學生安全教育因該從幾個方面論壇

近年來,由於高校擴招在校大學生,校園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在校大學生的傷害事件呈上升趨勢,學校安全工作也出現了一系列的新的特點、新的情況、這樣也就順其自然導致學校安全形勢十分嚴峻。大多處在市區里的高校周邊有違法違規經營的網吧、游戲及室、亂擺亂放的無照攤販、交通事故頻發、校園安保底下等。這些問題的出現,要求我們急需根據新的形勢,進一步完善校園安全管理與運行規制,進一步加強學生安全校園安全,打破現行的校園瓶頸,提高學生安全意識,讓學生學會安全意識,避免危險,躲避危險,化解危險。

大學安全問題事件的種類與危害?
第一、校園類的安全事件,生課中的運動傷害、校園食堂食物中毒、寢室各類火災、各類摔傷、財物被盜、喝酒滋事、打架斗毆、自殺他殺以及各種自然災害。
第二、校園外的安全事件,暑假的寒熱給人下塘洗澡溺水、校外的一些交通事故、治安事件、惡性傷害、或者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意外事故等。
當代的大學大多處於獨生子女、校園安全事故一旦發生,不切使學生本身受到傷害,期指喪失生命,也給學生家長造成長期的甚至是終生的心靈傷害,給家庭帶來痛苦與不幸,使他們人到中年承受那失去親人的子女的沉痛打擊。同時也會給學校造成生譽上的損失,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於教學。給學校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每一起事件都有可能成為學校的不安定因素,要消除這些不安定因素學校必須花大力氣、費大精力、投入相當多的經費來進行善後。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安全工作,盡早發現安全事故的隱患,找出引發事件的真正原因,將安全事故消除與無形。

一、國家安全教育
隨著高校改革開放的深入,境外人員來高校參觀訪問、舉辦講座、講學、留學、科技合作等情況日益增多,使高校的國家安全工作面臨許多新的問題。為提高大學生的國家安全意識,使其能正確認識改革開放條件下隱蔽斗爭的新形式和新特點,自覺抵禦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當前應重點抓好「三項教育」,強化「三種意識」。一是抓好《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守法意識。學校要充分利用廣播、校報等宣傳輿論工具,在全校范圍內開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要使每個學生認識到,國家安全是關繫到國家存亡的大事,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和平穩定的建設環境,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每個大學生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二是抓好愛國主義教育,強化責任意識。在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時,要聯系中國近代史,聯系改革開放以來全國各條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激發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強大學生對黨和國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抓好保密教育,強化防範意識。保密工作關繫到黨和國家的安全,關繫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大局。因此,學校要積極開展保密教育,增強大學生敵情觀念和保密意識,使每個大學生在對外交往中能自覺遵守各項保密制度和規定,自覺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二、網路安全教育
近幾年來,網路經濟迅速發展,進入網路領域的人越來越多,高校學生幾乎人人涉足網路,雖然他們有駕馭網路的技能,但對維護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卻知之甚少,網路安全防範意識相對淡薄。當前,高校校園網路受外來非法侵入現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現為黃毒侵入,反動言論侵入,教唆犯罪侵入。針對上述這種情況,目前網路安全教育重點抓好這幾方面工作:一是加強網路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大學生網路安全意識。學校要通過創辦網路安全主頁,對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進行及時的登載,這樣既方便學生學習網路法律法規知識,同時,也使學生一進入網路首先能感受到網路安全的重要氛圍,在思想上形成一道能抵禦外來反動、邪惡勢力侵蝕的「防火牆」。二是積極開展「呼喚網路文明,凈化網路環境」等宣傳教育活動。大力提倡網上道德,樹立良好網上風氣,擯棄不文明、不道德的網上行為,自覺抵制網上有害信息的侵蝕,倡導文明、健康的網路生活。三是積極開展網上正面宣傳教育活動,用科學的理論佔領網路陣地。要教育大學生不登錄反動網站,不看淫穢及內容低調的網頁,不下載傳播反動及煽動性信息,不在網上發表煽動性言論,對個人電子信箱中接收到的反動信件要自覺刪除,保證不轉發,不投遞。實踐證明,教育學生自覺抵制校園網上的有害信息,是防止校園網路遭受非法侵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徑。

三、自我保護教育
大學生在實際學習和生活中往往容易受到來自社會和內部的侵害,而當面臨侵害威脅時,又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顯得很懦弱。因此,加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教育,提高學生自我防衛能力顯得十分重要。如何加強大學生自我保護教育,一是要對大學生進行有關自我保護內容的法律知識教育,並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要教育學生在遇到不法侵害的威脅時,應及時向公安保衛部門報警,以求得他們的幫助。在遇到搶劫、強奸、行凶、殺人等不法侵害時,應大膽採取正當防衛來保護自己和他人。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遭到不法侵害後,要教育學生應按照法律程序,依靠執法部門來處理,不能「私下了結」或「私設公堂」來處理。否則,就會出現先受害後違法,甚至犯罪的結局。二是教育學生邪不壓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要教育學生臨危不懼,不可驚慌失措,必須看到「做賊心虛」是一切不法侵害人的共同特點。要大義凜然,以正壓邪,從氣勢上壓倒他,迫使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進而將其抓獲。如果不能抓獲時,應記住不法侵害人的體型特徵,為公安部門破案提供重要線索。對於體能較弱的學生,特別是女生,要引導他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不能「硬拼」,一定要沉著機智,善於動腦,巧於周旋,學會「智斗」,用自己的智慧來贏得呼救及報案機會。

四、防盜竊教育
近幾年來,由於受社會多種因素的影響,學生宿舍盜竊案件呈上升趨勢,這不僅使學生遭受物質損失,而且直接影響到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針對當前學生宿舍盜竊犯罪上升的特點和原因,學校必須加強大學生安全防範教育,減少宿舍盜竊案件的發生。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學生的治安防範意識。一般來說,防盜工程多注重人防、物防、技防。人防中最重要的是防盜意識的樹立和增強,而防盜意識的確立和增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宣傳教育工作的程度和廣泛性。因此,學校要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安全防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在思想上築起牢固的安全防線。二是運用典型案例開展防盜竊教育。針對學生宿舍盜竊案件突出的嚴峻現實,通過看錄像、案例分析等形式,積極開展防盜竊教育,增強學生的防盜觀念,自覺落實各項防盜措施,堵塞防盜漏洞。三是建立治安通報制度。以「治安通報欄」或「治安簡報」等形式,及時向學生通報學生宿舍失竊的原因、特點和規律,增強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四是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在宿舍內不存放大額現金,不擅自留宿外客,更不能喪失警惕,引狼入室。對形跡可疑的陌生人更應提高警惕,隨時進行詢問,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五、安全規章制度教育
近幾年來,各高校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具體實際,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規章制度。如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校園治安管理制度等等。實踐證明,這些安全規章制度在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的安全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大學生的道德水準、思想覺悟、價值觀念、自律意識千差萬別,一些學生在學習、生活、教學實習、社會實踐過程中,總會出現一些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個人或他人利益受到侵害。出現這些情況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學生對學校安全規章制度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無所知;也有一些學生無視學校安全規章制度,有章不循,違反操作的結果。因此,在大學生安全教育中,應注重對學生進行安全規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學生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一是學校要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學校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使廣大學生充分了解安全規章制度的內容和要求,不僅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逐步養成遵守規章制度的習慣。要通過對安全規章制度考試、知識競賽等形式,加深學生對安全規章制度的認識。要使學生認識到安全規章制度是多少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有些是總結事故教訓,用血的代價換來的。如果為了自己省點力、省點事而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那就是對國家不負責任,對社會不負責任,對人民的生命財產不負責任,對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幸福不負責任。從而使學生懂得學校安全規章制度是同校園安全與個人安全密切相關,增強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二是抓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組織學生對本校或兄弟院校的典型事故案例進行討論和剖析,使廣大學生達成「遵章平安,違章出事」的共識,提高學生安全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違反安全規章制度行為。三是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認真查處各類違紀事件。學校對違章違紀的學生要進行公開曝光,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使違章人員及周圍學生都受到教育,以促進規章制度的落實。

六、交通安全教育
當前,大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普遍不強,主要體現在學生交通安全知識缺乏和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兩個方面。如何有效的防範大學生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交通安全。一是加強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大學生交通法制觀念。學校要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學生了解在交通活動中,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自覺養成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習慣,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二是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周或交通安全月活動,從而使廣大學生牢固樹立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交通方針。通過交通安全教育,使廣大學生相應地建立五個意識,即紅綠燈意識、停車線意識、斑馬線意識、靠右行意識、路權意識。形成人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局面。三是加強大學生的心理訓練。心理訓練的目的是提高大學生對交通情況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訓練內容包括注意力、觀察力和應變力,通過訓練提高學生心理素質,使行車、走路集中精力,注意觀察,遇到緊急情況下,可以作出迅速處理,從而遏制交通事故發生。

七、心理安全教育
隨著高教體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學校對學生的培養全面引入競爭機制,必然對學生的思維方式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產生巨大的影響,使之感到心理有壓力,表現為各種心理上的不適。諸如:焦慮、強迫、恐怖、抑鬱、冷漠、固執、消沉、暴躁等等,情緒色彩十分強烈,如不加以積極疏導,極有可能導致各類安全問題。近幾年來發生在學生中的自殺、打架斗毆、偷盜等行為,多數是由心理問題引起的。因此,學校要特別重視學生的心理安全教育,培養學生健康的心態。一是在大學生安全教育中引進心理健康教育內容,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良好的心理素質是保障學生安全的內在原因,健康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能杜絕心理性安全事故的發生。學校對學生心理安全教育應採取普遍教育和個別疏導相結合的方法,有針對性地進行人際關系和諧教育、環境適應教育、健康人格教育、心理衛生知識教育、挫折應對教育以及心理疾病防治教育等內容。這對優化大學生的心理素質,提高心理健康水平,預防心理疾病,促進人格全面發展與完善,有著十分重要作用。二是要把安全教育與心理咨詢結合起來,有目的、有針對性地做好安全防範教育。學校要通過開設心理門診、心理信箱、心理熱線電話等形式,積極開展心理咨詢,及時幫助咨詢對象,減輕他們內心的緊張與壓抑。同時,通過心理咨詢對違紀行為或思想上有輕生苗頭的學生進行及時疏導和教育,使學生在輕松氛圍下,認識自己的錯誤,以達到心悅誠服,使教育真正發揮震撼心靈的力量和感化學生心靈的作用,使學生安全教育邁上新的台階。

八、消防安全教育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迅速發展,招生數量的不斷擴大,校園內人員密度相應增大,消防重點部位不斷增多,消防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當前大學生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消防常識和自救逃生技能,有的學生遇到火災發生時,驚慌失措,不知道如何報警,由於沒有掌握簡單救火常識,往往小火釀成大災;也有的學生在火災發生時,因缺乏自防自救的知識和能力,喪失了逃生的最佳時間,最終被火魔無情地吞噬。針對上述這些問題,如何加強大學生消防安全教育:一是組織大學生學好消防法規,用好消防法規,提高依法治火的觀念。要教育學生在平時學習、生活中,要嚴格按照消防法的原則和規定辦事,自覺遵守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配合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二是要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滅火技能和火災發生時逃生、自救、互救本領。學校可採用消防知識講座、舉辦消防運動會、圖片展覽、演示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常見火災的撲救方法和不同情況下的逃生自救方法,進行模擬消防訓練,讓學生熟悉防火、滅火全過程,從而使他們熟練地掌握「三知」(知防火知識、知滅火知識、知防火制度)、四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疏散自救)。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減少火災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