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單位如何做好精細化管理
一、預算執行管理精細化的基本原則
要想做好對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工作的督促指導,就需要不斷地優化業務流程,減少工作的程序,並重視內部的協調配合。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提高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管理效率,同時講求效率、協調配合也成為預算執行精細化的主要工作原則。
二、行政單位預算精細化管理存在的問題
各單位不斷加強預算的管理工作,以適應財政精細化管理,但從預算執行的情況來看離精細化管理還有較大差距,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中依然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部門預算編制細化程度不夠
個別單位一些部門懶惰成性,總是認為工作每年沒有太大差距,因而對於經常性支出的預算並沒有採用零基預演算法,而是將上年的情況簡單分類結合本年的情況直接編制財政定額報給財務部門,沒有指出預算具體的用途,沒有說明是用於購買商品還是購買服務等,只是按照去年情況直接上報,而對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做任何考慮,忽略了財政深化改革對預算要求的變化。
(二)收入預算不完整
按照相關規定,在預算編制中應全面體現各部門的收支及以前年度的各項結余,但是部分單位並沒有將各項收入和結余資金未全部計入預算。如有部分單位在預算編制中會遺忘一些非經常性小額收入,同時其他收入預算數也會與實際數存在差距。
(三)支出預算不準確
有些部門在編制預算時沒有充分考慮並預測下年的工作情況,這樣就使得單位預算中會遺漏一些非經常性專項經費支出,如此一來就會使得工作的滯後性。沒有實施項目支出計劃,沒有編制滾動預算屬於跨年度的支出,資金結余的情況就會由此產生,使得效益也不能夠及時獲得。(四)政府采購預算存在漏編情況根據政府采購預算要求,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包括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非集中采購目錄但在限額以上的項目。但個別單位容易出現屬政府采購的商品、服務支出未編制采購預算,這主要是因為對政府采購目標內容和要求不熟悉或對政府采購工作了解不全面。
三、實現行政單位預算精細化管理的方法
(一)完善相關制度,為部門預算的順利進行提供製度保障
為保證預算編制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們首先應該完善相關制度。需要使參與預算編制的人員明白應該要去做什麼、怎麼做,將預算工作程序化、規范化。這就要求各預算單位要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預算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規范預算單位的各項基礎工作,將部門職責許可權分清楚,各部門的責任要明確,努力做到合理分工,明確責任,相互配合,緊密相連。
(二)提高預算編制的精細化程度,項目支出預算必須細化
對於支出預算管理較粗放這一問題提出兩個解決方案:一是根據核算項目的不同,增設政府性基金支出、行政事業類項目、基本建設類項目明細表,從而做到完善現有的部門預算報表內容,使得能夠更加完整細致的反映支出預算的狀況;二是對現有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進行改革,增設部分會計科目、輔助核算實行項目,將預算會計相關方面與相應的會計科目、核算方式接軌,將基建會計與預算會計進行一體化核算。
(三)考核可以量化的預算管理狀況,這樣能夠有效的約束、控制預算,提高預算執行的效率和效果
我們可以建立預算執行效率評價指標,比如:支出結構比率、總支出預算執行率、預算調整率、分項支出預算執行率等。當前的預算軟體與決算軟體存在不統一的問題,這需要我國財政部門予以解決,解決這一問題才能實現在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之間的直觀比較。如果部門預算和部門決算的編制能夠利用同一套處理軟體,那麼我們就可以建立一個具有自動考核評價功能的預決算綜合管理系統。
(四)加強學習培訓,提高預算編制人員的業務水平
為避免出現因對財政預算政策和規定不清楚而造成預算失誤,我們要加強相關人員對預算管理法律法規和財政預算改革政策的學習和了解,加強相關方面的培訓,使他們深入領會部門預算改革的精神,熟悉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掌握部門預算編制的政策依據、預算編制基本技術與方法。
四、結論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可以保障行政單位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為使國家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我們要實行精細化預算管理,這樣就可以節約成本,提高行政單位資金使用效益,為我國的社會公共服務和科學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什麼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
網信部門。
《網路安全法》第八條提出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3)行政單位網路安全責任分工細化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
很多國家的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Ⅳ 20財富值,急求2018陝西省委辦公廳印發了《陝西省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考核辦法》
去陝西省人民政府檢索文件,索引號: 016000291szfbgt-2018-000120;發文字型大小:陝政辦發〔2018〕12號。
Ⅳ 網路管理制度.
因為我不知道你公司的性質,所以只能給你提供個範本,希望可以作為參考!
一、總則:
1、目的:
一個公司的網路管理我們不但要做到「攘外」——防止外部黑客以及病毒的侵襲,還要做到「安內」——管理好公司內部人員的越權操作,所謂是「無規矩不成方圓」。為加強公司內部網路的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內部網路安全高效運行,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內部計算機網路事宜均適用本制度。
3、網路管理員職責
公司網路管理設網路管理員和網路主管(由工程部經理兼任)。
網路主管的職責是:
考核網路管理員,做好網路建設和網路更新的組織工作和技術支持,制定和修訂網路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網路管理員的職責如下:
A、協助網路主管制定網路建設及網路發展規劃,確定網路安全及資源共享策略。
B、負責公用網路實體,如伺服器、交換機、集線器、防火牆、網關、配線架、網線、接插件等的維護和管理。
C、負責伺服器和系統軟體的安裝、維護、調整及更新。
D、負責網路賬號管理、資源分配、數據安全和系統安全。
E、監視網路運行,調整網路參數,調度網路資源,保持網路安全、穩定、暢通。
F、負責系統備份和網路數據備份;負責各部門電子數據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G、保管網路拓撲圖、網路接線表、設備規格及配置單、網路管理記錄、網路運行記錄、網路檢修記錄等網路資料。
H、每年對本公司網路的效能和各電腦性能進行評價,提出網路結構、網路技術和網路管理的改進措施。
二、網路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A、未經網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變網路拓撲結構,網路設備布置,伺服器、路由器配置和網路參數。
B、任何人不得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更改系統信息和用戶數據。
C、公司區域網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計算機技術侵佔用戶合法利益,不得製作、復制和傳播妨害公司穩定的有關信息。
D、各部門定期對本部門計算機系統和相關業務數據進行備份以防發生故障時進行恢復。
2、帳號管理制度
A、網路賬號採用分組管理。並詳細登記:用戶姓名、部門名稱、相應軟體賬號名及口令、存取許可權、開通時間、網路資源分配情況等。申請表要經部門領導簽字後交網路管理員辦理,注銷帳號時要通知管理員。
B、網路管理員為用戶設置明碼口令,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保密情況進行修改口令,用戶應對工作站設置開機密碼和屏保密碼。
C、用戶帳號下的數據屬於用戶私有數據,當事人具有全部存取許可權,管理員具有管理理和備份存取許可權。
D、網路管理員根據公司制度的帳號管理規則對用戶帳號執行管理,並對用戶帳號及數據的安全和保密負責。
E、網路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用戶的密碼、帳號等保密信息、個人隱私等資料泄露出去。
3、公司電腦操作人員培訓制度
A、公司中所有操作電腦的人員,都要經過電腦的上崗培訓,只有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才可以有操作電腦的許可權,並且自己的機器都設有屏保密碼,避免別人的不合理侵入;
B、公司購買新的軟體產品或自己開發的軟體產品,安裝使用前一定要生產廠家的專家技術人員來廠進行培訓,只有經過培訓合格者,方能取得此軟體的操作許可權。
4、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
A、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區域網上製造傳播任何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
B、網路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路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C、網路伺服器的病毒防治由網路管理員負責,各部門的電腦病毒的防治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網路管理員可以進行指導和協助。
D、各部門應定期查毒,(周期為一周或者10天)管理員應及時升級病毒庫,並提示各部門對殺毒軟體進行在線升級。
三、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Ⅵ 目前省公司網路和信息安全責任歸口管理部門共有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18
Ⅶ 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有哪些
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7)行政單位網路安全責任分工細化表擴展閱讀
公共信息網路監察部門,更多的是進行有關網路事務的行政管理。
總體上講,在計算機犯罪的偵查方面職責不明確。一方面,偵查主要由刑偵部門進行,另一方面,刑偵部門又缺少必要的專業技術,必須要有網路監察部門的配合。網路監察部門盡管具有對付計算機犯罪的較高技術,但在很多地方卻不具有刑事辦案權。
這樣,有一宗計算機犯罪案件發生,必須有至少兩個部門的參與。同時必須對兩個部門進行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加上職責的不明確,勢必降低工作效率,浪費資源。
有鑒於此,應當盡快理順工作機制,設立真正的網路警察,付予辦案權,以更好地打擊計算機犯罪。
Ⅷ 社區幹部安全生產工作網格化責任表
目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已成為當前和今後我國面臨的重大戰略任務。如何開展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對於安全生產監管而言,找准切入點和結合點,建立「以人為本、服務經濟,人機和諧、本質安全,常態監管、持續改進」的有效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機制,必然能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安全性和科學性。1、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經濟。目前安全生產領域所指的「人」包括勞動者和生產經營單位。
對於勞動者而言,體現在對於生產過程中風險的預知判斷、自我保護和應急處置。對生產經營單位而言,體現在對於安全生產物質保障、資金投入、完善規程和落實制度。因此,勞動者和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網格化的最基本構成,應當建立微觀網格,橫向從全員定責入手,各級各類人員嚴格實行「一崗雙責」,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屬地范疇和生產過程的每個環節、崗位和個人,明晰責任主體,分解責任指標;縱向從監管定位入手,對每個區域、每個場所、每個部位,逐一明確安全生產責任。
2、 人機和諧、本質安全。
隨著社會的發展,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日益提高,本質化安全逐步加大。然而,與之相對應的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違章操作引發的事故數量卻逐年增加。分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勞動者自身知識水平和結構與先進的生產設備不相適應;
二是從大量的事故分析,安全操作規程與生產實際不相符,亟待改進;
三是勞動者受環境、身體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帶來的誤操作;
四是發生緊急情況,無法做出正確判斷和採取有效措施。
因此,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形成「人機」微觀網格:橫向提高勞動者的知識水平,使之能夠適應崗位生產及對隨時可能發生的事故應對;縱向除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以國標形式規定外,在許可階段組織專家對生產過程中每一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鑒定,從而制定出符合實際的安全操作規程。在此基礎上,結合轉換經濟增長方式的大環境,形成以合理產業布局,科學安排產能,遏制超能力、超強度、超進度開發建設,能涵蓋機」微觀網格
3、 常態監管、持續改進。
目前,經過多年的努力,安全生產監管步入正軌,無論是安監部門還是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從行政許可、執法等多個環節形成一套完整的流程。在現實工作中卻出現一系列的問題:
一是多頭布置。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每年年初會按照本地區、本地區的特點,制定相應工作計劃,然而由於階段時間內發生事故,從國家、省、市、縣(區)各級分別布置集中行動、專項檢查,一方面打亂計劃,一方面重復檢查,可能給生產經營單位帶來負擔;
二是多頭管理。
目前我國生產經營單位成分較為復雜,以致出現監督管理主體與主管單位之間交叉或「真空」;
三是政府依賴。
目前,討論的較多的往往是「兩個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和政府及其部門)」的落實,然而現實工作中,政府及其部門其始終扮演了「婆婆」角色,如在某一時期一度出現政府及其部門聘請專家幫助查隱患、向某一單位派駐安全監察員,乍看起來,似乎起到一定作用,殊不知造成政府依賴,政府似乎也有越俎代庖之嫌。
因此,網格化管理應當突出「防範化、精細化、常態化」,主要是指企業治理與政府監管之間形成的交叉網格,體現「網格全覆蓋、監管全方位」
,即把政府、企業、公民納入到網格,把安全納入到網格管理。金鵬信息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軟體。
Ⅸ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最多處以多少罰款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最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維護網路安全
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當前威脅網路安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病毒侵襲、黑客造訪、數據竊聽等。面對這些網路安全問題,我們應當增強防範意識,對於涉密文件通過正規手段加密傳輸。對於來路不明的鏈接,不要隨便點開;提升自己的網路素養:上網時,網民應注意自己的道德素質,應具備的基本的網路信息辨別能力。要做到用文明的語言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做到互相尊重,摒棄造謠誹謗,不通過貶低醜化自我的形式嘩眾取寵,堅決抵制淫穢色情等,積極倡導文明健康的網路生活方式,打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二、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明確了網路安全的監管責任,解決了誰來負責的問題。將現行有效的網路安全監管體製法制化,明確了網信部門與其他相關網路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這種「1+X」的監管體制,符合當前互聯網與現實社會全面融合的特點和我國監管需要。
反《網路安全法》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主要有三種:一是,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二是,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