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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媒體應當怎樣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教育

發布時間: 2022-01-21 17:07:03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2. 網路媒體要向社會承擔什麼主要責任

隨著互聯網網路新技術、新業務蓬勃發展,移動搜索、視頻搜索、社交發展,互聯網發展多種多樣,受到廣泛歡迎。網路媒體隨之迅速崛起和壯大,越來越多的人在工作、生活中已經無法離開網路。網路媒體的地位和作用已經日顯重要。下一代互聯網研發應用雲計算、物聯網等已經不是簡單的概念已經進入技術研發階段。今後網上信息的獲取、發布、利用將更加便捷、更加多樣。這對規范網路文化秩序,確保網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地方網路媒體要擺正位置

網路媒體與傳統媒體相比較而言,雖然有其特殊的優勢,但這只是傳播形式上的區別,它的社會屬性、傳播功能和傳統媒體都是一樣的,所以必須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

樹立正面宣傳,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網路作為繼報紙、電台、電視媒體之後的新興媒體,它以方便、快捷、參與性強、傳播廣泛的特點受到網民歡迎,因此,網路媒體肩負的社會責任也隨之增大,要使互聯網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陣地,這就要求我們新時期網路新聞工作者,本著對歷史負責、對國家負責、對網民負責的認真態度,把社會責任意識滲透在每條稿件的轉發審簽上。

提高網路媒體的公信力和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地方網路媒體在新聞的選材上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確保新聞網站的公信力。作為地方新聞網站,在重大國際國內事件的報道中要緊跟新華網、人民網、中國網,不摘抄商業網站和境外媒體的消息,不編發未經核實的消息,不炒作社會中不健康的陰暗面,不片面追求點擊率。加強從業編輯的新聞審視力和判斷力,杜絕 「由著愛好選,任著性子干」的現象。要緊跟當地黨委、政府的導向,報道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和科學文明的消息,把體現黨的主張和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增強吸引力、感染力。

打造品牌特色欄目提高核心競爭力。地方網路媒體充分運用自身的條件,形成自身的特色優勢。利用傳統媒體和社會各界通訊員隊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即時新聞和背景材料為主,深度挖掘,二次開發。在報道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還要從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出發,開辦一些具有生命力和傳播力的專題性欄目。使地方網路媒體成為弘揚民族精神、傳播社會主義道德、傳播先進文化的強有力陣地。

及時運用、開發和創新網路新技術,保持傳播的生命力和先進性。地方網路媒體要注重自身的科技含量,提高網頁製作水平,以豐富的新聞信息、多彩的背景材料、生動活潑的網頁設計增強其吸引力,使優秀文化具有吸引力、影響力和傳播力。

樹立良好的媒介形象,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地方網路媒體具有服務功能樣化、交互性強的特點。一個沒有充分反映各方意見和實現充分互動的網站,是無法生存下去的。開通政府與人民群眾的和諧對話,幫助反映人民群眾的心聲,使人民群眾最現實的、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得到解決。在公眾當中樹立起良好形象,讓網路媒體的作用充分體現。

網路媒體快速成長和日益壯大,其內容也日趨豐富,娛樂性不斷增強,媒介和受眾之間的交流增多。隨著網上文化信息內容、形式趨於多元,文化產品良莠不齊,存在一些不容樂觀的現實:

二.網路媒體的發展不良現狀

虛假新聞多。有些網站片面追求商業利益,為了提高點擊率,不管什麼內容,只要能夠吸引大量的受眾注意力,能夠迎合受眾的庸俗趣味,就極力渲染、製造轟動效應。把未經核實的傳聞編發上網,從而降低了內容的文化品味,使網路媒體應該具有的新聞報道、文化教育和趣味培養功能逐漸減弱。

炒作跟風多。惡意炒作社會的陰暗面,暴露社會中不健康的東西。網路媒體喜歡跟風炒作,尤其是對娛樂新聞中的「緋聞」、「艷遇」等低級庸俗的內容樂此不疲,廣為傳播。

有害信息多。為了片面追求商業利益,在顯著位置放置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廣告條,讓人煩不甚煩。削減了媒體的有效信息量。甚至有些網路媒體為了經濟利益,播發虛假商業廣告、黃色簡訊息等有害信息,使網路上不健康的內容廣為傳播。

三.肩負起社會責任贏得社會的信任

網路新聞媒體是中國互聯網事業健康發展的骨幹力量,只有承擔社會責任,弘揚主旋律,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主陣地,弘揚社會正氣,引領時代潮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才會贏得社會信任,走向成熟。

作為互聯網新聞宣傳工作者要認真學習把握有關網路文化建設的方針政策,置身於網路文化建設的源泉,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謀劃網路發展,提高競爭力。大力推動網路文化環境發展及保證網上信息安全。努力在信息社會文化大發展中展現網路文化新面貌。

3. 如何理解對「網路安全」的支持與促進

1、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3、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4、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5、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6、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7、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8、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4. 如何正確使用網路及網路安全教育

1、切實加強對學生的網路安全知識教育,要求各教學系部按照國家課程方案的要求,積極開設計算機網路課程,讓學生掌握必要的計算機網路知識。學校網路教室要盡可能延長開放時間,滿足學生的上網要求。

同時要結合學生年齡特點,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教給學生必要的網路安全知識,增強其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2、進一步深入開展《全國青少年網路文明公約》學習宣傳活動。教育學生要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3、加強電子閱覽室、多媒體教室、計算機房等學生上網場所的管理,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危害學生,引導學生正確對待網路,文明上網。

4、加強網路文明、網路安全建設和管理。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提高青少年學生分辨是非的能力、網路道德水平和自律意識,以及在網路環境下防範傷害、自我保護的能力。注重在校園網路建設過程中,建立網路安全措施,提供多層次安全控制手段,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5、加強校園網路文明宣傳教育。要求各處室部門和學校各教學系部注意研究防止網路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積極引導青少年健康上網。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使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了解網路知識,遵守網路道德,學習網路法規,通過課堂教學和課外校外活動,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網路道德與網路安全教育。

6、加大與國家網路安全相關部門交流與合作,加強對校園周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治理力度。積極主動聯合市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城管等部門,開展學校內部及學校周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控和管理,杜絕學生沉迷於網吧。

(4)大眾媒體應當怎樣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擴展閱讀:

網路安全教育趨勢:

1、引進先進理念和系統的網路安全教育體系

做好網路安全教育培訓,必須先整合國際和國內兩種資源,尤其要建立不同形式戰略聯盟,共謀網路安全教育培訓發展新路。要引進國際先進理念和系統的網路安全知識體系,針對不同年齡、不同教育層次研究一整套規范操作方法,拓寬網路安全教育培訓渠道,讓受訓者可以接觸到網路安全先進理念、系統的知識培訓和豐富的實踐體驗。

2、藉助E-learning 加強網路安全教育培訓

未來的培訓會更多地藉助互聯網培訓,根據CNNIC 第38 次全國互聯網發展統計報告顯示, 在線教育領域在不斷細化,用戶邊界不斷擴大, 服務朝著多樣化方向發展,同時移動教育提供的個性化學習場景以及移動設備觸感、語音輸出等功能性優勢,促使其成為在線教育主流。

3、加強學生的網路安全教育培訓

網路是一把雙刃劍,它給學生帶來極大好處和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具有網路特色的安全問題。學生的網路安全教育在內容上必須包括網路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防範技能教育以及網路心理健康教育四個方面的內容。

4、加強教師的網路安全教育培訓

隨著網路安全問題逐步顯性化,應加強網路安全和道德教育, 積極、耐心引導學生, 使他們形成正確態度和觀念去面對網路。同時, 給學生提供豐富、健康的網路資源, 為學生營造良好網路學習氛圍,並教育學生在網上自覺遵守道德規范, 維護自身和他人合法權益。

5、完善網路安全教育職業培訓

網路安全教育職業培訓對象主要為企事業、黨政機關從事網路安全管理的人員,這些人員職業素質提高關繫到各單位網路安全管理水平。因此,網路安全教育職業培訓是一個系統工程, 其網路安全培訓教材研發需要結合企業實際需要不斷完善。

5. 大眾媒體應當如何報道科學類問題

不管是正面 還是負面,科學報道要拿數據說話。一個經常存在的問題是:數據找不到。企業不提供,官方不提供,甚至有的專家也不給。其實做過科研的人可能有體會,數據未必問人,看論文就好了,尤其是英文的。好的文章源頭(各種資料庫如美國科學促進會)相當於把良莠不齊的文章刪選了一遍。

6. 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大學生應該怎麼

提高大學生適應社會的能力以及對危機防範意識和處置能力
高校畢業生由於涉世不深,對社會的陰暗面缺乏足夠的認識和了解,加之很少受到安全教育致使其安全意識淡薄。加強大學生安全教育,能夠彌補中小學以及過去高等教育中安全知識和教育的不足,提高大學生適應社會的能力以及對危機防範意識和處置能力,使他們在未來能擔當起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將加強對在校大學生的安全教育納入高等教育的范疇,對於提高大學生的安全意識和綜合素質,為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准備好具有較高綜合素質的高級人才,以及為實現安全生產、經營領域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安全提供合格的高級人才,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7. 大眾傳媒如何成為社會輿論的引導者

親,很高興與您分享我的見解。

  1. 首先要了解一下大眾傳媒是什麼?個人愚見,大眾傳媒(MASS MEDIA),可以理解是廣大人的媒體,擁有廣大受眾群的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紙等。

  2. 大眾傳媒與自媒體的區別是什麼?自媒體可以理解為以自己為中心的媒體,例如微博,你自己就是一個媒體中心,你可以發布信息,展現信息給你的粉絲。

  3. 那麼,大眾媒體有什麼屬性呢?(1)廣泛的受眾群(2)信息傳播覆蓋面較廣(如電視)、較深(如行業專業性期刊雜志)(3)權威性(ZF部門、事業單位,長期高信任度的信息積累,成就權威發聲筒)

  4. 然後我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輿論?所謂輿論,簡單的說是大部分人都趨從的觀點,專業點說就是公眾的意見或言論。

  5. 顯然,大眾媒體的廣泛的受眾群,以及高覆蓋面的信息傳播,保證了其信息的有效到達。然後憑借其權威性,長期的信譽積累,保證了,大多數人的趨同心理。比如「據央視報道」(新聞輿論引導),「CCTV上榜品牌」(廣告輿論引導),這些都凸顯大眾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

  6. 舉個例子來說吧,2012年十大假新聞之一鳳凰網刊登的:《廣電總局解釋《泰坦尼克號》裸戲被刪》,這條新聞的始作俑者是一網友在論壇上面捏造了一些事情,然後在被其他媒體轉載的時候把關鍵的字眼#假新聞#刪除了,才導致假新聞被廣為熱議,最終被鳳凰網編輯給登了。被鳳凰網刊登後更是獲得更多的媒體跟風的轉載轉發,廣為傳播,加上微博的自媒體效應,信息傳播更是肆無忌憚了。可以說這是鳳凰網的權威賦予了這「新聞」的價值。

  7. 以上是本人愚見,That's all。

8. 為何說需要強化普及面向大眾的網路安全意識

根據報道,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網路安全治理領域的基礎性立法,《網路安全法》尤其注重在技術要素、組織管理以及在線內容等諸多層面全方位構築網路空間的規范設計體系。

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0條的規定進一步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9. 如何理解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1、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3、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4、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5、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6、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7、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8、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