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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吧網路安全日誌留存要求

發布時間: 2022-01-21 06:13:31

❶ 網路運營者應當保留網路日誌不少於多少

網路運營者保存網路日誌不得少於六個月;網路運營者對有關部分依法實施的監視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❷ 《網路安全法》對存儲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有什麼特殊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名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❸ 《網路安全法》中的日誌留存6個月是針對所有網站嗎

是的,原文明確指出存留六個月是指的全部網站。

❹ 網路運營者留存網路日誌一般是多少

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❺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5)網吧網路安全日誌留存要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❻ 企業網站怎麼搞網路安全日誌留存

網站日誌就是伺服器/虛擬主機的日誌吧,你使用的是什麼虛擬主機或者伺服器,後台就能直接下載網站日誌,且有的會自動存儲網站日誌。

❼ 網吧如何應公安要求保留60天上網日誌

公安都是電盲...

❽ 網路安全法要求日誌留存6個月以上,但6個月的日誌不連續是否合法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庄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法治局,郵編:100044。來函請在信封上註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1年1月8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以及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境內外網路資源向境內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範、處置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營造清朗網路空間。

第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執法。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行業管理,負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市場准入、市場秩序、網路資源、網路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維護互聯網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範和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權利,促進網路應用普及,提升互聯網信息服務水平。

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依法提供服務,提高網路安全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❾ 按照《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留存相關網路日誌不少於

根據相關規定網路日誌保存不得低於6個月。

❿ 針對網吧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網吧實行實名上網刷卡及登記制度,網民在網吧上網必須出示有效證件。網吧網管人員不得私自卸載安全管理軟體。 第二條 網吧上網使用者不得利用網吧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反犯罪活動。
第三條 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 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 其他違反憲法和行政法規的。
第四條 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 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或者使用計算機網路資源的活動;
(二)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三) 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五條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網吧開辦經營或代理國家尚未開辦的或未獲准經營的電信業務。
第六條 網吧工作人員對上網使用者進行監督,發現違反上述規定,應予以制止,並停止其上網和查閱;對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應向公安部門舉報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 保證線路暢通,設備正常運行,為網民提供良好的上網環境。
第八條 網吧設立安全管理員和技術維護人員,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上崗。
第九條 網吧配備滅火器、消防栓等設施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條 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通信行管等上級組織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