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海淀分局投訴電話是多少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幫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北京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北京市監察局駐北京市公安局監察室舉報,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字樣。 地址:東城區前門東大街9號 郵編:100740 舉報電話:010-65140706 接待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上舉報:請登錄首都之窗「公安政風網路熱線」(網址為:rexian.beijing.gov.cn)向市公安局發送舉報信,並在標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北京市公安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對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予以調查處理。
滿意請採納
2. 有個叫通訊管理局的機構給我打電話說我手機號什麼違規操作我透露了
詐騙。
相信了馬上就會有各種部門電話打過來。是騙子,以後不用想,如果真有問題警察就上門了。或者直接停號。不可能就打個電話發個信息通知。接到過這樣電話,對方也把各種信息都說了出來。打去移動查詢,移動如果真是這種狀況,移動會先發簡訊給機主。
機主不理睬才會停機,根本不可能有什麼通訊局的人來打電話通知。同時110報了警,也證實是假,110聽到馬上把詐騙套路說出來讓確認,也配合提交了詐騙的電話號碼。建議接到這樣的電話不要放過他們,報警處理。
(2)海淀區網路安全局擴展閱讀:
聽對方口音
1、一般撥打詐騙電話的,很可能不是本地人,那麼一般外地口音的話,很可能就是詐騙電話,尤其是知道資料的外地人,想想就是假的了
2、聽到對方如果知道一些信息,可以自己再去多問問一些其他的信息,如果對方答不上來的話,那麼估計也就是詐騙電話了
看號碼
1、識別詐騙電話看號碼,如果不是本地區的號碼,是一個完全陌生地方的,那麼大可不必相信,幾乎可以肯定是騙子打來。
2,如果是本地號碼可以看一下號碼是否是某某單位的,如果不是的話,那麼也可以很肯定的說,這也是一個詐騙電話
3. 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調研、宣傳、信訪、議案、提案、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法制科(國際稅務管理科)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本單位稅收相關工作的法律支持和服務;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協調應對反補貼案件的調查;組織協調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和行政處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際稅務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稅政管理一科
落實相關稅收政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等稅(費)徵收管理工作;分析預測有關稅收收入,監控收入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分管稅費的稅收減免、退稅的政策性審核或備案及其他具體涉稅事項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負責分管稅費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貫徹執行情況的調研反饋工作。
稅政管理二科
落實相關稅收政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教育費附加、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分析預測有關稅收收入,監控收入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分管稅費的稅收減免、退稅的政策性審核或備案及其他具體涉稅事項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協調與管理工作;負責分管稅費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貫徹執行情況的調研反饋工作。
徵收管理科
負責稅務登記、申報徵收、欠稅、委託代征等事項的管理;負責發票管理;負責發票及涉稅過程中相關票據的管理;負責緩繳稅款審批、退稅流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實施稅源監控和管理;綜合協調私人出租房屋涉稅事項,落實賬簿管理等制度;承擔涉稅過程中使用的表、證、單、書的管理工作;負責業務檔案歸檔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收入核算科
負責地方稅收收入分析、預測和重點稅源分析,編制並分解落實年度稅收計劃;負責稅收會計、稅收統計及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稅收會計、統計核算;監督檢查稅款征繳退庫情況。
納稅評估科
負責執行有關納稅評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稅收徵收情況、重點稅源、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稅費及涉稅事項的評估;負責稅務函告、約談、實地調查核實和日常檢查工作。
納稅服務科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稅收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納稅服務承諾、納稅服務規范、納稅服務操作規程及辦稅公開等納稅服務制度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納稅服務投訴受理、稅收爭議調解;負責辦稅服務大廳、12366熱線、網站等納稅服務平台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納稅服務考核評價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及後續管理工作;協調管理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科技信息科
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稅收工作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信息化項目的立項、論證、開發、評估和驗收工作;負責科技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培訓工作;負責計算機軟硬體設備的管理工作。
計劃財務科
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經費和重大專項資金預算,監督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負責機關財務核算及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稅收事務經費和財務、基建、裝備、資產的管理工作;落實手續費預算管理和支付工作。
數據管理科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稅收工作涉稅數據的規范制定及管理、數據分析與數據監控、數據交換等工作;對全局數據進行挖掘和分析,統一全局數據利用;負責部分數據錄入和數據的統一發布;負責對外數據查詢及數據保密、安全監督的管理工作。
基層工作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黨務、共青團和工會工作;負責本單位幹部職工著裝的監督檢查工作。
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和外事等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審計科
負責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稅務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組織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相關工作,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負責擬定本局內部審計辦法,接受和開展本局財務政策執行、財務收支、政府采購、基本建設項目、簽約合同審計監督,對本局科級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協調和落實外部審計部門開展對本局的審計監督。
監察科
負責監督檢查本局各部門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組織開展行政監察、行風評議工作;受理、調查、處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本單位廉政制度建設和監督實施工作。
4. QQ里加了一個叫反詐騙中心的網警,他的簽名是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總隊海淀駐想問一個這個人是真的嘛
假的,假的 假的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5. 在北京海淀工商局辦理電信經營許可正要什麼手續網路經營的!
走錯門了,如果需要辦理「電信經營許可」等行業特許經營要先去主管部門現行申請批准。如果需要,可以先到主管工商部門領取申請表格、提交公司名稱申請。電信經營許可請參考2002年頒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9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用招標等方式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電信主管部門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
(二) 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 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 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七條 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路結構、網路規模、網路建設計劃、網路互聯方案、技術標准、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八)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九)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項規定的內容。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八條 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項中規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又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審批。
第十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信息產業部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信息產業部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六)、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信息產業部的審查工作應當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
對已經依法設立公司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基礎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信息產業部向其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一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已經依法設立的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準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電信主管部門向其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組成。
經營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經營許可證的附件部分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件。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產業部的規定增發經營許可證附件。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在本辦法附件中列出。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附件的內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產業部部長簽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局長簽發,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的其他人憑委託書領取。
第十六條 電信主管部門在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發現申請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的,應當不批准其申請,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四章 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七條 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第十八條 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獲准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 獲准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覆蓋范圍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的子公司,國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 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准,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於51%並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准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准經營電信業務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中載明。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第二十一條 獲准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准文件、
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並向信息產業部報告。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通知備案者。待材料補齊後,應當在10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
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
第一款所列四項材料發生變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在變化後20日內,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范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說明理由,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對未在經營許可證規定時限內提供電信服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注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范圍。
第二十三條 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電信業務所需的電路、設施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用於經營電信業務的電路、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 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注銷
第二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六條 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准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並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注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在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後,原發證機關為其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將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吊銷或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被吊銷或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章 經營許可證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關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
(一)公司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路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還須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及全網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年度報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路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的相應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並將結果報告信息產業部。
第三十三條 發證機關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並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對年檢合格的在年檢情況記錄表上加蓋印章;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或年檢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通知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電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電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6. 北京海淀分局能受理網路詐騙案嗎
當然可以了,只要你在所屬地報案了人民警察絕對不會不受理的,因為這是他們的職責,海淀分局有這個職能,如果你在海淀區住他們就會受理的,而且自己要加強安全意識,網路詐騙還是有的,要時刻看好自己財務,只要是找你出錢的,或者設計自己銀行卡的,一概屬於詐騙,你自己要提高防範意識,防止被騙。
7. 北京海淀區工商行政管理投訴電話是多少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監督投訴電話:82692065
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投訴舉報類電話:
受理電話: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12331(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電話)、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12345(市民服務熱線電話)。
經國務院機構改革,2019年3月16日,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原海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納入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7)海淀區網路安全局擴展閱讀:
一、負責本區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有關規劃、戰略、標准,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本區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市市場監管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本區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承擔市市場監管局授權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本區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規范價格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
六、負責本區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全區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協調質量基礎設施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本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負責本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和鍋爐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本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區突發食品葯品安全專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本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本區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依職權負責葯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實施對葯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葯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本區標准化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標准化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本區檢驗檢測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根據北京市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依法組織對本區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十六、負責本區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交流與合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資料來源:
海淀區政府-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構信息
北京市政府-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
海淀區政府-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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