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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站轉載個人著作怎麼付費

發布時間: 2024-11-22 18:51:40

㈠ 網路轉載是否侵權

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或作品會造成侵權嗎
是否違法關鍵是看拷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為自己學習欣賞而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只要你不是以盈鼎為目的,或惡意篡改使用別人的文章就不會有問題.

自己收藏當然沒關系,但建議你不要公開他的文章,因為涉及到他的知識產權,他可能會不高興.
網路轉載是否侵權,網路轉載侵權
技術入股協議書甲方:乙方:XX有限公司(非技術股股東)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第一條:甲方以其所持有的XX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XX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乙方公司各現有股東確定公司一期工程該技術價值人民幣200萬元,由乙方XX三位股東按其股份比例認購技術價值,交與甲方用於一次性注冊,使甲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0%。甲方承諾:後期項目在技術股比例上不再提出其他要求;乙方承諾:後期項目甲方技術股比例上仍占公司資本的20%。第二條:甲方應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XX公司並被公司消化掌握。第三條:甲乙雙方各協議人承諾對因本次技術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術秘密及專有資訊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佔有或使用,亦不會用在與XX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各協議人參加的其它經營活動。第四條:技術成果入股後,甲方取得股東地位,上述技術由XX公司享有。第五條:甲方在乙方沒有收回注冊資本的投資額前,不享有公司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享有公司收益的分紅權;當乙方收回注冊資本的投資額後,甲方則享有永久的資產所有權,此後出現的技術問題屬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范疇。第六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協議有蠢碰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按照《XX公司章程》協商解決。第七條:違約責任:因非技術原因,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技術責任;因技術原因,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乙方違頃陸約,造成的甲方損失,乙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第八條:因甲方持有的技術來源歷史原因與特殊性,當發生侵權時,甲乙雙方共同處理,乙方有責任幫助甲方處理侵權問題;因侵權原因,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第九條:本合同經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甲乙雙方各持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附註:甲方的技術未經過工商認證,公司注冊時甲方是以200萬現金注冊

文章被網站轉載是否構成侵權
最近,我寫的一篇文章在網上發表。後來,我又在其他十幾家網站上發現我的文章被相繼轉載,那些網站既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也沒有向我支付稿酬。請問,那些網站轉載我的文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想起訴,該咋辦?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羅曉瓊解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網路作品擁有使用權。該法規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應帶乎談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因此,如果你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你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向你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你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網站轉載資訊文章是否侵權? 50分
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那麼,何謂"作品"?網站轉載的文章屬於"作品"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另外,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三、網站轉載文章的稿費標准及發放問題

關於稿費標准問題,可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至於稿費發放的問題,一般應由網站與著作權人聯系以匯寄稿費;無法聯繫上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可參照《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四、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見到很多網站在首頁上標注版權聲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種聲明有效嗎?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網站間相互有轉載、摘編的權利,對於網站內各篇文章的轉載權,仍歸原作者,只要轉載、摘編的網站註明文章出處、支付作者稿費,就合法獲得轉載權。

禁止網站轉載自己作品的權利在著作權人,因此,"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的告示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除非網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權委託。...>>
請問轉載網站的內容構成侵權嗎??
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轉載網址也算轉載內容嗎?是否侵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轉載網站鏈接不屬於侵權行為。我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當然不能使淫穢網站 賭博詐騙網站和釣魚網站等非法的。
網頁上轉載的小說算是侵權嗎
如果小說通過版權認證的,那就是盜版
網站轉載了不實信息,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需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站轉載中央台的節目算侵權嗎
如果是非營利目的轉載可以,轉載供網友觀看不算侵權,
在貼吧上轉載網路小說是否侵權?
無論在哪兒轉載,只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都屬於侵權,法律依據就是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