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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在社保網站上查個人社保號碼

發布時間: 2024-02-05 04:53:48

⑴ 社保在哪個網址查詢個人信息

一、社保局網上查詢:

  1. 打開社保局網站。

  2. 找到便民服務,點擊「個人社會保險查詢」後面的「點擊進入」。

  3. 點擊「個人社會保險查詢」後面的「點擊進入」後,輸入賬號、密碼、驗證碼,類型選擇「個人」,最後點擊「登錄」。

  4. 點擊「登錄」後,點擊頁面上方的「醫療保險」。

  5. 點擊頁面上方的「醫療保險」後,點擊頁面左邊的「醫療保險卡發放查詢」。

  6. 點擊頁面左邊的「醫療保險卡發放查詢」後,點擊姓名後面的「查詢」。

  7. 點擊姓名後面的「查詢」,頁面就會彈出社保卡的制卡銀行,以及社保卡的銀行卡號。

二、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查詢。

三、攜帶身份證前往社保局現場查詢。

⑵ 在人社局官網怎麼查詢社保信息

法律主觀:

一、個人社保信息怎麼查1、人社局官方網站查詢登錄當地人社局官網,例如「長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或「長沙12333」,輸爛轎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或社飢友肆保預留的手機號碼,輸入查詢密碼,登陸成功或就可以查詢到詳細的社保信息。2、電話查詢撥打12333社保客服熱線進行查詢,根據語音提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或社保卡號碼即可查詢。或接通後按0轉接人工服務,也可以查詢。3、微信/支付寶查詢在微信上/支付寶上找到城市服務(可在搜索欄搜索),進入後驗證社保信息,就可以查詢到自己的社保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部分地區的社保信息在微信/支付寶上有延遲。4、社保中心查詢參保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去最近的社保中心查詢自己的社保信息,但是這種方式沒有那麼便捷,比較適合不會使用手機電腦查詢的人員。總結:以上4種查詢方式中,官網查詢到的信息最全面,並且十分的方便。二、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後果有哪些1、用人單位不繳告鎮納社保的行政責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2、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民事賠償責任。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無一不規定了當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形而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而所有賠付責任由企業承擔的條款。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處理,主要分為催繳社會保險費、查詢存款賬戶、申請強制執行、實施強制措施四個環節:1、催繳社會保險費。一是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區縣社保分中心依法責令限期補繳;二是市、區縣人社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機構,依法受理社保繳費舉報投訴並實施調查、檢查,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情況,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2、查詢存款賬戶。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期滿後,用人單位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區縣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查詢繳費能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查詢。3、申請強制執行。區縣社保分中心獲得查詢結果後,對於具備繳費能力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人社局提交《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和相關材料。4、實施強制措施。區縣人社局經審核需要進行劃撥的,向用人單位送達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為3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在催告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補足的,區縣人力社保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向用人單位送達《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並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通知》還規定,劃撥金額包含應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自欠繳之日起計算至劃撥決定作出之日,滯納金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如用人單位認為劃撥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期間不影響劃撥決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