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紀委下函詢通知給個人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紀委要先尋人去調查,調查後再通知下達處分給本人。
收到紀委函詢領導幹部該怎麼做:
1、首先確認該函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蓋公章等。
2、如果該函詢確實是依法作出,則按照該函詢要求,實事求是的進行書面答復。
具體如下:領導幹部在收到紀檢監察機關發出的函詢通知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就函詢問題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包括對問題的解釋說明、具體整改措施等。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的,領導幹部須報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函詢的內設機構同意後,方可適當延長回復時間。同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組織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講透徹,接受組織監督。
3、需要注意的是, 對不按規定對待組織函詢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給予嚴肅處理,相關領導幹部將承擔產生的後果。而且,對回復問題模糊,問題解釋不清楚,綜合整改措施不具體的,紀檢監察機關將再次發函詢問。
對不如實回復函詢問題的欺騙組織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被函詢領導幹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函詢後不知止、不收斂,打擊報復等違紀行為,依照相關黨紀規定予以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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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十八條 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二十二條 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二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Ⅱ 紀檢委天天找被舉報人談話是什麼意思
實名舉報後,紀檢委在沒找當事人了解情況下,就給被舉報人打電話是不算違法的。一般紀檢委的工作人員在接到舉報人的舉報材料以後,都會對舉報人保密,對舉報人進行一定的調查核實,如果舉報人的材料是真實的話,紀檢部門將會搜集相關的證據或者向上一級紀檢部門反映情況。經調查是不實的舉報,紀委還要找當事人提醒談話,有可能當事人在某些方面不夠完善而被人懷疑舉報;也有可能很正常的表象被無端舉報。找當事人談話,
還其清白(尤其是當事人知道被舉報);
如果確實存在某些方面欠缺的,給提個醒,是善意的提醒,也是很常見的做法,不必因此而有所顧慮。
Ⅲ 中紀委 談話 什麼意思
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Ⅳ 提醒談話和談話提醒的區別是什麼
適用主體不同。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是紀委監委,實踐中可以是具體執紀監察人員,可以是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是紀委監委的領導,甚至可以委託具有干管許可權的人員進行談話提醒。
提醒談話的主體只能是有關黨組織負責人,一般工作人員不能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談話,這也體現了黨內監督的性質和權威,為提醒談話達到預期的效果提供了保障。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紀委監委系統內部符合提醒談話條件的,紀委監委的黨組織負責人也可以對其進行提醒談話。
適用對象不同。談話提醒的對象是違紀和職務違法的人員,而且不一定必須是黨員,不一定是領導幹部。提醒談話的對象,不是針對其違紀違法的問題,僅僅是其在思想上、作風上、紀律上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的領導幹部,換言之,提醒談話監督的對象必須是具有黨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適用條件不同。兩者的適用情形略有區別,談話提醒主要針對違紀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情形,即談話提醒針對的是存在違紀事實、但問題輕微的情形。
而提醒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情形,是防止出現問題、「抓早抓小」、「紅臉出汗」的預防性談話措施,即提醒談話針對不存在違紀事實,僅僅是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以上內容參考大理州紀委監委 -淺析談話提醒和提醒談話的主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