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民權利是指什麼
公民權是指一個國家的公民在該國法律上所擁有的,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權利。
公民權利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資格和與公民資格相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力是因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一個國家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權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國家法律一定程度的保護。
⑵ 民眾的權利公眾號是什麼平台
摘要 您好,這個是有益於維護百姓的權利,拓寬了百姓維權的渠道,也是對法治政府的一個監督。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國的重要標志,是百姓實現權利的平台。
⑶ 民眾的權力是什麼平台
摘要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民眾基本權利:
⑷ 民眾的權利公眾號是什麼平台
摘要 首頁顯著位置開辟舉報專區,再到紀檢部門開展無障礙參與的網上廉政民意調查,中央紀委公布派駐各部委和單位的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名單……這一系列反腐動作,無不圍繞兩個「度」凌厲亮劍:增強反腐機關的透明度、擴大社會監督的參與度。「鐵包公」越來越接地氣,越來越注重藉助民力,成為反腐敗斗爭的新趨勢。
⑸ 公民和人民的區別,權利和權力區別是什麼
公民和人民的區別:
1、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人民主要是指"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根據毛澤東思想,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⑹ 民眾的權利公眾號是什麼平台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就是一個新聞報料平台
⑺ 美國民眾的民主權力發揮作用的主要渠道,並簡要評析
」美國的分權機制是為了限制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力發揮作用的渠道。
美國憲法的的制訂既然確立了少數富人利益至上原則,那麼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自然就要體現這一原則:美國把行政權集於總統一人,賦予總統很大的權力,所以美國的總統制被稱為選舉出來的君主制;設置參眾兩院,參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1913年之後改為直接選舉),任期6年,並實行高額財產資格的限制(後取消),參議院體現了貴族精英的民主。參議院在諸多許可權上要高於眾議院。
參議院與總統聯合享有締約權、總統行政官員的委任、總統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也須得到參議院的批准,參議院還享有審議總統彈劾案的職權。這種許可權設置是為了「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並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面所容許的范圍內彼此盡可能少發生聯系」,也就是設置類似於貴族院的參議院去限制更多體現民意的眾議院,防止出現大多數人的意志足以損害少數富人財產權的現象出現。
後來隨著壟斷的日益加劇,金融寡頭對資本和媒體的控制更為強大,同時採取了間接控制和幕後操縱的方式,通過對競選資金和媒體兩個方面的日益牢固的控制,就可以基本控制參議員是代表壟斷資本利益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逐漸放鬆了對參議員的財產資格額限制。正如美國憲政評論家所說:「新憲法確立的四種主要決策實體(眾議院、參議院、總統、最高法院)中,民眾只有權選一種。
其他三種的選舉至少要兩度遠離民眾控制。」美國的分權機制是為了限制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力發揮作用的渠道。美國的歷史學家們評論的更是一針見血:「制憲者們設立參議院的目的是不僅要它代表各州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富人和貴族』(漢密爾頓語)的利益,而不是『大眾』的利益。」
「開國者們還企圖在國民政府中實施一種分權制,即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以將其作為一種對付多數主義(民眾多數政治)的防禦工具和作為一種保護精英自由和財產的補充手段。」說白了,美國的三權分立的目的不是為了民主,而是為了防止民眾的力量沖刷少數富人的財產和利益,是為了預防民主的。
⑻ 民眾的權力是什麼平台
摘要 您好,很高興認識您,您是說的百姓的權利,是政府機構開通的一個平台,給百姓進行監督,申訴的,免得出現冤情,他的全名是:人民,百姓的權力
⑼ 人民日報是否有《民眾有信仰》和《人民有權力》這兩個平台嗎
沒有。人民日報有人民日報海外版、人民網、環球時報等為更多人所熟知的媒體品牌外人民日報社還編輯出版了30多種社屬報刊,其中不乏《健康時報》《證券時報》《中國經濟周刊》《環球人物》等知名媒體品牌。
⑽ 公民權力
公民權利的憲法規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了四部憲法,其中「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定,在排序上均次於國家機構,說明這三部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輕視。「八二」憲法將公民權利首次提到國家機構的章列之前,應該說,「八二」憲法對公民規定已經相當進步了,這也表明國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上,以憲法的形式加以規范法律化。公民地位排在總綱之後國家機構之前。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憲法思想。
1789年的《人權宣言》宣告,公民權利是天賦的、自然的、人人平等而具有的、不可消滅的權利。同時也要求「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1)亦是言,權力來源於民眾,現代國家從法律意義上說,應當是民眾選舉代表,組成國家,由民眾集體授權給國家,以保護民眾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和執行社會公共意志,維護民眾的正常有序的生活。從這點出發,公民權利是憲法精神的終結所在,國家權力只是保障和實現公民強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
「八二」憲法以前的三部憲法,均推崇國家權力至上,忽視並規避對公民權利切實保障。明顯的漏洞即在於,政治活動中張揚和宣示主權在民,但現實的政治生活中,擁有主權的民眾卻被無數次愚弄,「主權在民」僅成為少數人玩弄憲法的招牌而已。其實質即國家權力遠遠高於公民權利,這在憲法的排序上即可看出。
「八二」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大幅度提升,表明「他應該是他自己的主人」。(2)人民當家作主,即人民主權,按法律精神而言,權力是為實現權利而由權利派生的。公民權利在憲法中的至上性正是權力合法性和正當性的依據和根本。當然,公民權利的天賦性和至上性決定其為憲政理論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它是憲法制定和實施的終極目的。
我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地位作了明確規制,但對公民權利的范圍卻沒有加以明確劃分。我國憲法採取「列舉式」的授權方式規制公民權利的范圍,這意味著憲法沒有規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則是違法的,嚴重違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憲法原則。
憲法對公民權利范圍的規制,應該體現「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不應僅僅只限於憲法原則性條款所列舉的,而應根據憲法精神派生和廷伸:一切與憲法精神不相沖突和抵觸的權利,均應歸屬到公民權利的范疇。但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只注重憲法的成文化條款所賦予的權利,未成文但根據天賦和自然精神所應享有的權利卻不在其保障之內。但是,法律的成文化不能涵蓋法律精神。所以,成文條款之外的權利在受侵犯後,應當得到憲法的直接或間接救濟。
我國憲法中對公民權利的規制,以原則性規范為主,過於籠統,過於模糊。馬克思說:「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3)當然,憲法規范的明確性主要應以規則來體現,並且只有規則才能做到肯定、明確。憲法是為了規制國家權力,保障基本人權而制定的,權力的界限和權利的保障都需要在憲法中加以明確化。憲法對公民權利不作具體規定,而只以「確認原則為限」,權利的種類、范圍和界限不明確,保障公民權利就只會是一句空話,而隨意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違憲現象就不會受到制止和懲處。
由於我國憲法規范以原則性為主,並且在立憲、修憲時就以原則性為指導思想,導致我國憲法中原則性規范過多,公民權利的規制也不例外,要切實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和及時救濟,應當以規則性規范來界定公民權利的范圍,也是確定合憲與違憲的唯一標准。
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權利和權力的次序關系,若果對二者的孰先孰後存在模糊或者有意規避,對探討公民天賦權利的保障毫無益處。憲法對公民權利的明確而正當的宣示,即意味著對傳統「人治」權力毫不客氣的限制。尤在現代法治理念國家的運行過程中。更加強調國家權力的有限操作性和公民權利的有限妨害性。
憲法之所以成其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因之於它代表著組成國家的基本元素即公民的無尚權利和利益,是對公民存在價值合法而正當的肯定。亦是言,對國家機關無限權利的否定,它承載著公民天賦權利能夠實現而且應當實現的法治精神。
公民權利是社會成員的個體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享有權利是社會成員實現個體自主和自由的具體表現。立憲正是為了明確界定國家權力運行的范圍和力度,從而賦予公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大部分領域的權利,以及公民在授予國家權力時所保留的自然權利不被侵犯。
當然,要使公民權利得到善良有序地行使,並作為國家機關正常而健康運行的一個內容,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則成為立憲及司憲的根本目的。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則是憲法調整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的終極目的。基於此,在權力交易的一級市場中,人民通過憲法將自己的主權權力委託給國家和政府,國家和政府所支付的對價理應是合理配置權力,並且規范權力的有效運行,促進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明確國家權力的范圍,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才能明確肯定地賦予公民權利應有的法律尊嚴。任何民主國家都承認,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授予。人民通過民主選舉將自己的主權權力委託給依法成立的各類國家機關。由此推斷,國家機關的權力僅限於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范圍,法無明確規定的「權力」,應由人民保留,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更不得侵犯。
可是,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對國家機關的權力極少制約,而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過多干預和任意限制,乃至於侵犯,形成本末倒置的局面。
面對現行憲法在制約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基本癱瘓狀態下,我們應當具有這樣一種認識:國家是公民的集合體,國家權力乃是公民權利的派生和延伸,作為原始權的公民權利獨立於作為派生權的國家權力。國家權力不得也不應當超越於公民權利之上,公民權利為國家權力的行使劃出了界線。國家權力從憲政理論上將其設計為保障和促進社會成員即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並作為公民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公力支柱。
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是相互沖突和消長的關系,國家如果「不惜犧牲一切而求得機器的完善,由於它以機器較易使用而寧願撤去機器的基本動力,結果它將一無所用。」(4)說明國家不惜犧牲作為國家權力存在依據的公民權利時,國家權力的驟然膨脹必然導致公民權利的萎縮和抑制。若果憲法按照憲政理論的設計,將公民權利規製得詳實而具體,國家權力的行使自然就受到相對的限定和制約。
人的社會,是由於人需要有一個能夠維護群體利益和人的權利被侵犯時得到公正救濟這樣一個團體,才自發組成國家,國家作為一個龐大的社會組織,其權力不是神授,也不是天然的,正如霍布豪斯所說:「國家的職責是為公民創造條件,使他們能夠依靠本身努力獲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5)亦是言,權利派生權力,權力服務權利。
我國傳統的國家權力即行政權的至上本位,直接影響了現代憲法對公民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八二」憲法盡管對公民權利作了必要的列舉,但是,公民權利一旦受到侵犯,卻無法得到及時而妥善的救濟。我們強調國家公利益而輕視公民私利益,或者說著重在建設和加強國家權力,而散置和削弱公民權利。立法權和司法權往往受到傳統核心權力??行政權的左右和干擾。整個社會系統要正常運轉,離不開面面俱到的行政權,但行政權的無限膨脹,對國家的法治建設和公民民主權利的保護恰恰有所損益。因為:「沒有一種暴力能強迫生長,任何一種依靠感情的一致,依靠對意義的理解,依靠共同願望的有社會價值的事情,都必須體現自由。」(6)要體現自由,必須張揚憲政威儀,憲政的精神便是:權利至上。
「自由是獨立於別人的強制意志,而且根據普遍的原則,也能夠和所有人的自由並存,它是每個人由於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獨一無二的、原生的、與生俱來的權利。」(7)自由是一切公民權利的出發點,從自由派生出的公民權利是憲法保障的具體歸宿,憲法對公民權利保障的終極目的,不過是體現國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已。
要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任意侵害,必須用憲法形式來限定國家積極作為的權力和消極不作為的義務,無論是對權力的限定,還是對義務的設置,均體現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善良保護。我們在申明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和公民權利的至上性同時,也應明確:公民權利的保護需要藉助國家權力的干預,公民權利受到侵害後,國家權力的直接介入正是權利派生權力的初始目的。
這種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干預實際上也豐富了公民權利的內涵:公民權也由經典的自由權轉變為生存權和發展權。這兩項權利也涵蓋了我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羅列。要使公民得到最根本最廣泛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則不能放任公民權利的無限濫用,否則談不上維護和保障其權利,相反則有損於公民權利的實現。「自由的領域就是生長發展的領域,自由和控制之間沒有真正的對立,因為每一種自由都依靠一種相應的控制。」(8)
我們在探討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同時,應當批判一種極其粗暴的行為,那就是我國的基層政府在行政執法中,濫用行政權,並使用墨鏡、手銬、警笛的暴力行為,對公民權利的肆意侵犯,而我們的憲法卻視若無睹,這背後是一種封建特權和權力至上在作祟,在我們傳統的公私意識里,公權對私權享有無可辯駁的支配權,這也導致了我國現行憲法在制定時就潛藏著一種封建專制權力的陰影。所以,我們的人民朝著民主的方向發展,而定其經國大略的憲法卻嚴重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