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永久居住權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部門:房產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辦理。居住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Ⅱ 居住權怎麼辦理
首先,當事人應當簽訂居住權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期限等。
其次,簽訂居住權合同之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再次,申請居住權登記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申請應當提交一下材料: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之後,相關部門會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自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則完成了居住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屬於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Ⅲ 房屋永久居住權怎麼辦理費用
法律分析:並沒有永久的房屋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Ⅳ 房屋居住權怎麼辦理
房屋居住權辦理方法如下:
1、市民要到地級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購買相關審批表;
2、填寫表格並蓋章;
3、攜帶填好的審批表和相關證件再次審批;
4、繳費;
5、辦理。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Ⅳ 辦房產證要多少錢
法律分析:一套房,如果面積小於90平米,契稅按總房款的1%徵收,超過90平米按總房款的1、5%徵收,購買二套房契稅按總房款3%徵收;住宅登記費需要交納每套80元,非住宅登記費每套550元;公共資金是用於小區管理、小區物業建設的費用,框架結構的房屋按照每平米16或18元繳納,磚混結構的房屋按照每平米15或16元繳納。 進行產權登記需要交納:(1)對於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權證增收工本費10元/本。(2)之外其它房產建築面積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為300元;1000~2000㎡的為500元;2000~5000㎡的為800元;5000㎡以上的為1000元,如共有權證增收工本費10元/本。4、印花稅:分為「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和「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買賣雙方均要交納:「權利、許可證0.3」稅目適用5元/件的定額稅率,買方交納。5、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Ⅵ 辦理居住權需要交費用嗎
可能辦理證件需要交錢,但是權利不需要買
Ⅶ 房屋永久居住權怎麼申請
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要到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才有效。
房屋所有人設立永久居住權後,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申請時提交居住權合同、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居住權的特徵
1、嚴格遵循居住屬性
居住權的設立目的是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無論是權利主體、權利客體還是權利內容,都緊密圍繞著居住屬性展開。
居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權利客體只能是用於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權利內容中的佔有、使用該房屋也只能是為了滿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無償設立為原則
居住權與房屋租賃權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決市場環境下的房屋供需問題,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體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屬性。《民法典》第368條中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居住權的設立以無償為原則。但從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慮,立法者也給當事人通過另行約定為居住權設置一定的對價保留了空間。
3、流轉受到嚴格限制
居住權是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居住利益顯然只能與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聯系,不具有流轉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權的設立往往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特定的人身或信賴關系,其在性質上也不適於流轉。
《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權通過轉讓、繼承、出租的方式進行流轉的可能。
Ⅷ 永久居住權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設立用益物權的,而居住權是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設立居住權可以簽訂協議,簽訂房屋永久居住權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協議是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Ⅸ 居住權怎麼登記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居住權的登記辦理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應當由居住權人和不動產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提交居住權合同。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提交生效遺囑、遺囑人死亡證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或者確認居住權的,可以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4.除居住權人單方申請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屬於房改房的,還應當經原房改房購房人夫妻雙方共同申請。
5.已抵押的不動產上設立居住權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辦理居住權登記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Ⅹ 想要獲得居住權怎麼辦呢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二、居住權取得時效是如何的
取得時效,又稱為佔有實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佔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以後,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取得時效制度最早始於古羅馬法。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共同構成了傳統民法上的時效制度。根據各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取得時效要發生效力,就必須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普通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有效成立後,一方面佔有人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另一方面原財產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及其他物權。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按財產的性質,將取得時效期間分為普通時效期間、短期時效期間和長期時效期間。
(1)普通時效
取得時效圖冊普通時效一般為20-30年完成。如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時效可以確定為25年完成。
(2)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一般為5—10年完成。短期時效一般適用於動產,根據動產的性質,分為無登記的動產所有權和登記的動產所有權。無登記的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為5年。登記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為10年。
(3)長期時效
土地、山林、荒灘等不動產時效一般30-40年完成為宜。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灘等經過30-40年即可完成取得時效;因為土地、山林、荒灘等不動產屬於自然資源財產,也是極為重要生產資料財產,一經取得所有權,可以終身享受;一旦失去,也是難以挽回損失,所以應適用長期時效期間。但個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灘等所有權不適用取得時效。
(4)、中國特色取得時效的效力
取得時效期間屆滿,並非當然地發生權利取得。只有佔有人援用取得時效的情況下,佔有人才取得權利,而原權利人才喪失權利。如果佔有人不主張取得時效權利,其所有權仍不為佔有人所有。法院也不應依職權援引取得時效。
至於取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理論界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溯及力。當佔有人因取得時效屆滿而獲得所有權時,視為自開始佔有之日起即為所有權人。另一種觀點則否認有溯及力。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因為取得時效的所有權是在具備取得時效的全部要件時才取得所有權,如果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就不能取得所有權。假如佔有人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後,而所有人或第三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佔有人不具備全部取得時效的要件,佔有人所有權應當撤消。因此,取得時效所有權不具備溯及力,比較符合我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