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是為了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1)要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Ⅱ 發展「大數據」聚焦三大問題
發展「大數據」聚焦三大問題
當前,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從中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正快速發展。而為了進一步促進「大數據」的發展,日前,國務院印發了《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聚焦三大問題,成為「大數據」未來發展的指南。
焦點一: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
《綱要》指出,要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即要大力推動政府部門數據共享,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統籌規劃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宏觀調控科學化,推動政府治理精準化,推進商事服務便捷化,促進安全保障高效化,加快民生服務普惠化。
從整體上看,政府數據的開放程度相較以前有了明顯好轉。在數據公開方式上,已經由紙質文件轉為線上線下結合,除了相應的官方網站外,還有微信、微博等線上平台與群眾進行互動答疑。在數據公開內容上,由此前「不解渴」的數據逐漸轉向群眾所需求的數據,達到真正的急人之所急、需人之所需。
然而,「數據平台」、「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等詞彙雖頻頻被政策文件提及,但實際上,僅僅是政府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就未能得到全面普及,從群眾的反饋上可見一斑。
購房時客戶需要填報十幾張表格,其中表格的重復率高達30%;辦理證件時需要來往各個部門開具相應證明,群眾為此跑斷腿;不同區域、不同部門的政府數據實現分割、壟斷式管理,產生一個個「數據孤島」,從而影響其社會服務效率。
由此可見,要實現政府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雖然不同部門規則不一、層次不一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數據孤島」,但破除「數據孤島」也是發展「大數據」的首要任務。因此,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無疑是亮點之一,也是社會群眾所迫切需求的。
對於如何加快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綱要》也提出若干措施,如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明確各部門數據共享的范圍邊界和使用方式;釐清各部門數據管理及共享的義務和權利,依託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大力推進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數據資源,以及金稅、金關、金財等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加快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豐富面向公眾的信用信息服務,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水平等。
焦點二: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綱要》指出,要推動產業創新發展,培育新興業態,助力經濟轉型。即要發展工業大數據、新興產業大數據、農業農村大數據、萬眾創新大數據,推進基礎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形成大數據產品體系,完善大數據產業鏈。
當前,新興產業對推動經濟發展、助力經濟轉型有著重要作用。然而,也正因為它是新興產業,所以擁有的資源比傳統產業少,發展環境也不如傳統產業。「大數據」的發展則能有效彌補新興產業缺少資源的短處,故而發展「大數據」能變相推動產業創新發展,亦能改變新興產業的盈利模式。
以發展萬眾創新大數據為例,對於初次創業的創客們,實施大數據創新行動計劃,鼓勵企業和公眾發掘利用開放數據資源,無疑能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減少許多不必要的創業彎路。
同時,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對各領域知識進行大規模整合,搭建層次清晰、覆蓋全面、內容准確的知識資源庫群,亦能為創客們提供精準、高水平的知識服務,避免跨界發展的創客遇到知識盲區等。
此外,許多互聯網模式下的新興產業也可利用相應的網路平台積累自己的大數據,以自己的大數據衍生出其他服務,形成不同的盈利模式,百花齊放。
焦點三:強化安全保障
《綱要》指出,要強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健康發展。即要建立大數據安全評估體系,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明確數據採集、傳輸、存儲、使用、開放等各環節保障網路安全的范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強化安全支撐。
在信息化的時代,數據應用無處不在,數據的安全問題也隨之層出不窮。僅以個人數據為例,在消費途徑多樣化的大環境下,個人數據被留存在各種渠道上。從管理資金的金融系統到出行旅遊的交通系統,再到快捷消費的電子商務平台,個人數據無處不在,而要保護這些數據不被非法利用,則是難上加難。
然而,要發展「大數據」,就必須對數據的安全有所保障,營造一個安全的數據流通環境。一方面要在數據的獲取、存儲、使用等方面進行有效保障,如加大「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等;另一方面也要完善相關法律,利用法律的牙齒來進行刑事責任約束,對非法利用數據等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對此,《綱要》也提出舉措和目標,即在涉及國家安全穩定的領域採用安全可靠的產品和服務,到2020年,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完善網路安全保密防護體系。建設國家網路安全信息匯聚共享和關聯分析平台,促進網路安全相關數據融合和資源合理分配,提升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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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安機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機制需考慮哪些內容
公安機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機制需考慮內容是
1、公安機關應當以信息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2、公安機關信息共享,是指通過信息資源服務平台等綜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同時對公安信息實現不同層級、不同地區公安機關和公安機關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交流和共用。
3、在公安信息通信網內使用的公安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公安內部信息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生成的信息。公安外部信息是指從公安機關以外的部門和單位獲取的信息。
Ⅳ 要建立什麼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要建立政府和企業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Ⅳ 網路安全法就網路數據安全制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數據分級分類保護制度,國家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 法獲取等立即啟動管理機制。數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 制,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管理機制。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Ⅵ 〈_公共網路監察制度》是什麼時間公布實施的
2021年8月17日發布,9月1日起實施。
發布和實施時間是由國務院決定並發布的。
根據《條例》,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匯總、研判、共享、發布網路安/全威脅、漏/洞、事件等信息,促進有關部門、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Ⅶ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據了解,《綱要》是我國發布的首個大數據國家行動計劃,旨在全面推進我國大數據發展和應用,加快建設數據強國。該計劃提出從政府大數據、大數據產業、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三個方面著手推進大數據領域的十大工程。
其中,包括推進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程、國家大數據資源統籌發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數據工程、公共服務大數據工程等4大「政府大數據」工程;工業和新興產業大數據工程、現代農業大數據工程、萬眾創新大數據工程、大數據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與產業化工程、大數據產業支撐能力提升工程等5大「大數據產業」工程;以及網路和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
2020年民生保障領域的政府數據向社會開放
與十八大以來發布的諸多國務院文件一樣,《綱要》明確了行動計劃中的部分任務的完成時間:2017年底前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18年,開展政府和社會合作開發利用大數據試點,中央層面構建形成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平台,跨部門共享校核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基本建成,2018年底前建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等。
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數據處理、分析、可視化軟體和硬體支撐平台等產品。培育10家國際領先的大數據核心龍頭企業,500家大數據應用、服務和產品製造企業。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
2020年底前,逐步實現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海洋、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建立國家大數據發展應用統籌協調機制
《綱要》提出建立國家大數據發展和應用統籌協調機制,推動形成職責明晰、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強化國家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同時設立大數據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大數據發展應用及相關工程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綱要》還表示,要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建立政府部門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和共享復用制度;同時研究推動網上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工作,推動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基礎信息網路和關鍵行業領域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另外,《綱要》明確要加快建立大數據市場交易標准體系,同時強化中央財政資金引導,集中力量支持大數據核心關鍵技術攻關、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範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
延伸
十項大數據工程如何「數據強國」?
1.政府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程
推動政府數據資源共享。制定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形成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層面實現金稅、金關、金財、金審、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農、金水、金質等信息系統通過統一平台進行數據共享和交換。
形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清單,制定實施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准,制定數據開放計劃。
2.國家大數據資源統籌發展工程
整合各類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政府集中構建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務平台。
整合分散的數據中心資源。構建形成布局合理、規模適度、保障有力、綠色集約的政務數據中心體系。開展區域試點。
加快完善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到2018年,跨部門共享校核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庫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體系基本建成。
加強互聯網信息採集利用。制定完善互聯網信息保存相關法律法規,構建互聯網信息保存和信息服務體系。
3.政府治理大數據工程
推動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探索建立國家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體系。
推動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和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鼓勵互聯網企業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市場化的第三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初步建成社會信用體系。
建設社會治理大數據應用體系。實時採集並匯總分析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市場監管、檢驗檢測、違法失信、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物流、投訴舉報、消費維權等數據。
4.公共服務大數據工程
醫療健康服務大數據。建設覆蓋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葯品供應、計劃生育和綜合管理業務的醫療健康管理和服務大數據應用體系。
社會保障服務大數據。建設由城市延伸到農村的統一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大數據平台。
教育文化大數據。建立各階段適齡入學人口基礎資料庫、學生基礎資料庫和終身電子學籍檔案。
交通旅遊服務大數據。建立綜合交通服務大數據平台。建立旅遊投訴及評價全媒體交互中心。
5.工業和新興產業大數據工程
工業大數據應用。研究推動大數據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售後服務等產業鏈各環節的應用。
服務業大數據應用。研發面向服務業的大數據解決方案。
培育數據應用新業態。大力培育互聯網金融、數據服務、數據處理分析、數據影視、數據探礦、數據化學、數據材料、數據制葯等新業態。
電子商務大數據應用。電子商務企業應依法向政府部門報送數據。
6.現代農業大數據工程
農業農村信息綜合服務。建設農產品全球生產、消費、庫存、進出口、價格、成本等數據調查分析系統工程,構建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農業資源要素數據共享。建立我國農業耕地、草原、林地、水利設施、水資源、農業設施設備、新型經營主體、農業勞動力、金融資本等資源要素數據監測體系。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服務。建立農產品生產的生態環境、生產資料、生產過程、市場流通、加工儲藏、檢驗檢測等數據共享機制。
7.萬眾創新大數據工程
大數據創新應用。鼓勵企業和公眾發掘利用開放數據資源。
大數據創新服務。研發一批大數據公共服務產品。
發展科學大數據。構建科學大數據國家重大基礎設施。發展科學大數據應用服務中心。
知識服務大數據應用。建立國家知識服務平台與知識資源服務中心。
8.大數據關鍵技術及產品研發與產業化工程
加強大數據基礎研究。探討建立數據科學的學科體系;研究面向大數據計算的新體系和大數據分析理論,探索建立數據科學驅動行業應用的模型。
大數據技術產品研發。加強數據存儲、整理、分析處理、可視化、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領域技術產品的研發。
提升大數據技術服務能力。以應用帶動大數據技術和產品研發,形成面向各行業的成熟的大數據解決方案。
9.大數據產業支撐能力提升工程
培育骨幹企業。到2020年,培育10家國際領先的大數據核心龍頭企業,500家大數據應用、服務和產品製造企業。
大數據產業公共服務。形成面向大數據相關領域的公共服務平台。
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大數據。形成全國統一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大數據平台。
10.網路和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
網路和大數據安全支撐體系建設。到2020年,實現關鍵部門的關鍵設備安全可靠。完善網路安全保密防護體系。
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設完善金融、能源、交通、電信、統計、廣電、公共安全、公共事業等重要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防護體系。
網路安全信息共享和重大風險識別大數據支撐體系建設。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政府、行業、企業間的網路風險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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