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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快速查詢信心共享及網路執行

發布時間: 2022-10-28 14:59:44

⑴ 朋友借錢不還,沒辦法最後起訴了,還是不還怎麼

當債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麼辦?我們可以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就是我們生活中講的「老賴」。由於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賴」的措施
第一招:《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會被:
1、強制執行存款;
2、強制執行收入;
3、強制執行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第二招: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唯一住房(具體見法條)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
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5、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擁有1***999999手機號,每月最低消費1200元,迅速對其進行查封和評估,並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路平台上進行公開拍賣,於2017年3月11日上午5時22分以19.38萬元順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竇某下落不明,且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在其後執行過程中,博愛縣法院執行幹警查明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xxxx88888手機卡一張,隨即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上述名下手機號。經過評估,該手機號價值6萬元。2017年8月25日,該手機號碼在淘寶網司法拍賣,以20萬元的最高價成交。
第三招: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范圍。
以上2、3是部分法院進行的措施。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案例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2015年始通過凍結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不予審核的方法,執結了多起執行案件。目前,該法院執行局正在和轄區內的多個部門進行協調,打算進一步擴大凍結「老賴」的其他資格證及相關證明,讓一些靠「證」吃飯、靠「證」生活的老賴寸步難行。
案例二: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法院在一起撫養費案件的執行過程中了解到某長期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擁有B本駕駛證,並從事貨運工作,於2017年7月13日凍結被執行人駕駛證,不給其駕駛證年檢的機會,消除其對抗執行的本錢。
第四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①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②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③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④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⑤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⑥旅遊、度假;
⑦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⑧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⑨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①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②發行債券限制。
③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④股權激勵限制。
⑤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⑥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⑦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①獲取政府補貼限制。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②獲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①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②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③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④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⑤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⑥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⑦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⑧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①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②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③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①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②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③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①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②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③使用草原限制。
④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用的是「限制」,當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路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第五招: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布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
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其次,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另外部分地方還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起到較大威懾作用。
2、網路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3、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於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第六招:其他執行及限制措施
1、通信限制及「失信人彩鈴」措施
平陸縣人民法院向電信、移動、聯通各運營商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為失信人定製「失信人彩鈴」的措施,老賴將越來越難以遁形。
2、限駕令
平陸縣人民法院和平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聯合下發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等的實施辦法(試行)》,對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擁有駕駛資格的被執行人,法院將對其採取限制駕駛非營運車輛的措施,同時,交警部門積極配合法院,在日常巡查以及專項執法過程中,發現限駕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車輛的,及時向法院通報,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可對限駕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車輛的行為進行舉報,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獎勵。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將及時解除其限駕令。
3、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
2017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民事執行工作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目前我省晉城中院、陽城法院、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岢嵐法院等一大批法院已經實行了財產公告懸賞制度。
曲沃縣人民法院2018年6月10日與今日頭條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合作,將一批失信被執行人相關案件信息曝光,被執行人鞏某某等8名失信被執行人得知自己的失信行為成為本地「頭條」新聞後,迫於輿論壓力,不敢再逃避義務,最終主動還款。
4、執行懸賞保險
2018年10月3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舉行《戰略合作協議》簽約儀式。這是山西法院引入第三方解決「執行難」的一項新舉措。旨在探索建立解決執行難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綜合社會治理格局,助理破解執行工作查人找物難、財產變現難等問題。
第七招:終極大招——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黑名單」措施將強有力的擊潰「老賴」的心理防線,區域性的好方法例如拍賣有價值的手機號、限制駕照年檢、限制駕駛小汽車都有希望在全國推廣。
因此,很多糾紛如果能在產生前就做好必要防範,比如完善抵押手續,質押手續,或者在訴前做好保全手續,能較大程度的保障債權的實現,還能較快實現債權利益。

⑵ 老賴轉移財產和隱藏財產哪種情況嚴重

老賴欠錢不還怎麼辦,強制執行措施超強匯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以上是民事訴訟法中確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施行已久,但是老賴也具備了一定的規避能力,本文不展開進行論述,可詳細閱讀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以來,陸續出台了更加廣泛、嚴格、細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執行措施,比如公積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復,總結如下:

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以上2、3雖然是部分法院進行的措施,根據限制失信人的強力措施,可能會慢慢得到推廣。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發行債券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包括獲取政府補貼限制、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包括擔任國企高管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具體包括海關認證限制、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等。

6、榮譽和授信限制。包括: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授信限制等。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包括: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等。

(以上第2-7請詳細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x寶,x信用等網路支付工具和授信。

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布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

2、網路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⑶ 法院找不到查封車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法院找不到查封車輛,可以讓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二、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協作工作內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

1.執行案件信息。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執行狀態、申請執行標的額;

2.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執行狀態、申請執行標的額,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3.司法審判信息。包括:司法判決文書電子版。

(二)公安部提供信息

1.被告、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照片;

2.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有證件種類名稱、證件號碼、照片;

3.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有證件種類名稱、證件號碼、照片、出入境時間、前往國家(地區)名稱、登記聯系電話;

4.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包括:車輛車牌號、車輛品牌、型號、類型、車輛識別碼、注冊登記機關及注冊日期、抵押權人、查封扣押機關名稱、查封扣押文書名稱。

5.被執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時間、退房時間、住宿旅館名稱、住宿旅館地址、登記聯系電話。

⑷ 怎麼查自己被法院布控

被法院布控後後,只要使用身份證登記就會信息共享上傳至公安網,公安及法院部門會迅速做出回應,採取必要行動。

根據《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

第三條 網路執行_控協作工作內容

(一)協助限制出境

1、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決定限制出境的當_人(自然人)信息,提供執行法院信息、案件承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控制期限及邊控要求。

2、公安機關各邊檢總站、邊防總隊負責對本省法院系統邊控對象進行布控,各地邊檢機關與當地法院建立相關的_控聯絡機制,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問題。

(二〉協助查找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加蓋電子簽章的_封車輛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提供執行法院信息、案件承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將上述車輛信息納人車輛管埋信息系統,限制其轉讓過戶或新增抵押登記,在辦理車輛年檢、轉移登記、執勤執法的過程中發現上述車輛的,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三)協助_找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決定司法拘留的當_人(自然人)信息,並推送對應的加蓋電子簽章的拘留決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提供執行法院信息、案件承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公安機關及派出機構在日常執法過程中發現上述人員時,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解除查控措施的當事人信息推送至公安部。

(四)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執行指揮系統,統一指揮、協調,負責督導各進之間的查控執行工作。


(4)建立快速查詢信心共享及網路執行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⑸ 法院能查到車子位置嗎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讓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二、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協作工作內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

1.執行案件信息。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執行狀態、申請執行標的額;

2.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執行狀態、申請執行標的額,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3.司法審判信息。包括:司法判決文書電子版。

(二)公安部提供信息

1.被告、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戶籍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照片;

2.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有證件種類名稱、證件號碼、照片;

3.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有證件種類名稱、證件號碼、照片、出入境時間、前往國家(地區)名稱、登記聯系電話;

4.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包括:車輛車牌號、車輛品牌、型號、類型、車輛識別碼、注冊登記機關及注冊日期、抵押權人、查封扣押機關名稱、查封扣押文書名稱。

5.被執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時間、退房時間、住宿旅館名稱、住宿旅館地址、登記聯系電話。

⑹ 9月1日起老賴新政策

「老賴」,通俗意義上為欠錢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債務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但是由於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賴的措施。具體如下:
01
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不動產;
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等動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倉單、提單對應財產;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
10.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金銀等貴重金屬;
1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礦產權益;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1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
15.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
16.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
02
部分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
2、執行無證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無證房產亦可被執行。
3、執行被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之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對被執行人未辦理過戶的房地產強制過戶後進行執行。
4、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5、執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廠房及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等財產。
在不改變租賃合同前提下,在處置前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後可不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進行「現狀處置」。
6、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徵求行政機關意見,並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7、執行預售商品房。
被執行人已將房款全部支付給開放商(被執行人自付一部分,銀行貸款一部分),銀行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在預售房產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前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商品房預售情形下,預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預查封後,開發商或被執行人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預售房產.
8、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1款的規定,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可採用扣留、提取的方法進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9、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10、執行離退休人員離休金或退休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11、執行住房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的答復,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12、執行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
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個人為債務人,對於下列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a)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b)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13、執行子女名下財產。
a)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b)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
c)執行負債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號裁定,債務人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以其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轉移到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到了其責任財產,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構成了重大不利影響,該行為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故涉案房屋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14、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一:2021年11月,洛陽市伊川縣法院將被執行人尾號「9999999」的手機號以44.55萬元拍賣成功。
案例二:焦作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於2017年8月25日以20萬元的最高價拍賣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88888手機卡一張。
15、執行財付通內之財產。
目前騰訊公司協助法院執行財付通內之財產已經沒有問題,騰訊甚至成立了專門的部門對接法院執行,外地法院可以委託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或者派員前往騰訊公司進行執行。
16、執行支付寶內之財產。
支付寶賬戶內的財產也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予以查封、凍結、扣劃,實務中執行也大多沒有問題。
17,執行抖音等網路平台內財產。
03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a)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b)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c)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d)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e)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f)旅遊、度假;
g)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h)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i)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a)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b)發行債券限制。
c)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d)股權激勵限制。
e)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f)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g)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a)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b)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a)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b)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d)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e)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f)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g)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a)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c)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b)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b)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詳細請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路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11、限制網簽備案等不動產交易行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2018年3月1日聯合發布《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賴參與房屋司法拍賣、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並採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發布《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范(試行)》,明確「老賴」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
12、對被執行人賬目進行審計。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1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老賴」未清償完畢債務,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04
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網路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
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2、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於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3、將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2019年7月14日發布《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提出健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立健全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等執行聯動機制建設意見,提出將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4、總對總查詢婚姻登記信息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與民政部正式簽署《關於開展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合作備忘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與民政部通過網路專線實現共享當事人的婚姻登記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會組織登記信息、涉婚姻和涉社會救助對象收入財產的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社會組織)名單信息等;同時民政部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社會組織加強管理,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5、執行神技破解執行難。
針對執行難的問題,不少法院採取執行神技,力圖破解執行難問題,如:
(a)原陽縣法院「移動執行」手機APP一鍵呼叫,連線指揮;
(b)輝縣市法院執行110制度,主要負責司法拘留、扣車、協助收房以及對涉嫌拒執罪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等,有利於發揮執行強制力和社會威懾力。
(c)鄭州管城區法院2020年3月26日首次啟用「電子封條」查封涉案房產。
05
全面曝光措施
1、設立專門平台全面曝光。
根據《中宣部、最高法、銀監會下發關於創建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級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在兩年內將平台建設成為當地家喻戶曉的信用平台和執行名片。有條件的市縣級有關單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級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
2、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
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
3、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目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社會不少企業信息查查網站和APP,比如企信寶等均能查詢到企業的失信信息。
4、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目前各地個法院均採取了部分措施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對失信人信息向社會進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均已經採取或實施了在各大商業廣場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
6、對老賴在今日頭條APP彈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與今日頭條正式聯手打造全國首家省級法院老賴網路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陽光政務頭條號矩陣開展「老賴曝光」活動,助力解決執行難。
目前,全國已有三千多家各級法院部門入駐「今日頭條」,涵蓋了31個省市自治區,且全面覆蓋到地市、區縣法院。
7、「失信人彩鈴」措施。
2017年6月14日,河南登封法院與登封市移動、聯通、通信公司聯絡合作,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通過對「老賴」手機定製編輯彩鈴的方式施以懲戒,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法定義務,隨後河南多地法院開通此業務。除此之外、廣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眾多法院都已經紛紛加入為失信人定製「失信人彩鈴」的措施,老賴將越來越難以遁形。
06
終極大招: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2018年9月11日,廣東省公、檢、法聯合制定《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規范指引》明確了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個人達到2萬元、單位達到20萬元以上,或者以低於市場價格50%以上轉讓財產、無償轉讓財產,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等13種情況,屬於《刑法》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將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以上措施中最為嚴苛,最為有效的應當還是關於刑事責任的,應當加大刑事責任的追究,嚴格執行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多懲處多公布,廣發懲戒,這樣會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為有效有力。
附:相關法律法規或文件目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6.《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8.《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
9.《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10.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11.《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12.《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
13.《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15.《中宣部、最高法、銀監會下發關於創建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17.《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18.《關於民事執行工作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20.《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21.《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路執行查控工作規范》
22.《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路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266號
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法釋〔2013〕20號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來源:法務之家

⑺ 現今的信用社會,「老賴」將何去何從

在市場經濟中,各個公民、組織之間資金來往頻繁,由於之前相關法律機制不健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漏洞套現或則借債故意不還,對遵守法律法規的公民與組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影響到了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所以國家便針對「老懶」制定一些措施,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

隨著市場經濟相關社會信用制度進一步完善,對失信「老賴」將會進行更加全方位的制裁,失信老懶的隱匿的財產以及長期下落不明的車輛,將無處藏身,任何高消費行為都會被及時發現,衣食住行會有多方面的限制,將會插翅難逃。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才會是守信者暢通無阻,誠信將是每個人最好的名片,最珍貴的財富。

⑻ 工作推進方面存在的問題

工作落實不到位,會容易使工作的開展失去意義,取不到預計的成效。下面是推薦給大家的工作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希望能帶給大家幫助。
工作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一
多年來,法院執行工作一直面臨聯動機制難建立、查控效率難提高、執法環境難改善、激勵機制難到位的突出問題,具體而言:
一是缺乏查人找物的信息共享平台。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一直是執行工作中的核心難題,也是制約執行效率的關鍵所在。執行財產的查控劃一體化目標的實現,是解決執行難的關鍵。公安、住建、國土、工商、房管、交通等部門必須有效建立起聯動機制,以適應當前執行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聯合出台的《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中明確提出,法院、公安兩部門通過政法機關工程專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安全快捷的傳輸失信被執行人等案件信息,實現網路查詢被執行人身份、車輛、住宿、出入境證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人及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當前,在上級政法專線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在地市級公安現有網路技術支持下,與法院系統建立協作機制,解決查人找物難題。
二是法官人身權益保護機制不健全。一些當事人經常為一己之私,打著申冤投訴旗號,向黨政機關、上級法院、新聞媒體等遞狀子、發帖子,甚至顛倒黑白、造謠中傷,肆意詆毀法院、法官形象。從輿情監測部門掌握的情況來看,目前通過天涯論壇、新浪微博等平台發布的涉及法官的負面帖子,主要是一些受到過法院拘傳等強制制裁的被執行人的泄憤帖,發帖人言辭激烈,點名道姓,侮辱法官個人品行、貶損法官人格